人民助學金
人民助學金
國家用於資助在公辦的中等以上各類學校 學生學習,幫助在校學生解決生活困難的基金。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發出《關於調整各類學校教職員工工資及學生人民助學金的原則、標準、辦法》的通知。
1977年12月17日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的辦法》規定:研究生、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學生學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學金。
國家用於資助在校學生學習,幫助在校學生解決生活困難的基金。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發出〔52〕廳秘字第250號通知《關於調整各類學校教職員工工資及學生人民助學金的原則、標準、辦法》;
中央教育部下發的《通知》中提及:①除在職幹部訓練班及短期幹部訓練班外,一般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一律廢除供給制,實行人民助學金制;②同級同類學校同樣條件的學生其待遇力求一致;③鼓勵學生升入高等學校深造,全部給予人民助學金,保證其完成學習任務,畢業后統一由國家分配,參加各項建設工作;④私立學校的學生也給以與公立學校一樣的助學金;⑤師範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的助學金高於普通高中,以資鼓勵;⑥原為供給制工作人員或產業工人的學生,其助學金標準應高於一般學生,應盡量照顧革命軍人、革命烈屬、產業工人、少數民族及回國華僑子女的實際困難;⑦高等學校學生實行佔總人數百分之百的每人每月12萬元的助學金,高等師範14萬元、專修科16萬元、調干生32萬元;⑧普通中學按總學生數的30%發9.5萬元,初級中學按20%發8.5萬元;⑨工農速成初級學校按100%發30萬元等。另外,對高校的助學金,強調“首先同等地和普遍地發給每個學生以伙食費(以不影響學生健康為最低標準)外,其餘部分,應按需要者的具體情況分為若干等發給,以解決其學慣用品、日常零用或補充被服之用”。最後要求“各高校設人民助學金審議委員會,由學校行政、工會、學生會及共產黨、青年團的代表組織之(以教務長或教導主任為主任委員),負責領導學生人民助學金的審議工作;採用學生申請、民主討論、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由校長核定的方式評定之”。還有“各地區應因地制宜,分別規定具體的實行辦法”。
1977年12月17日中國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的辦法》,規定:研究生、高等師範、體育和民族學院學生,以及中等師範、護士、助產、藝術、體育和採煤等專業學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學金,享受比例按100%計算。其他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學生,其助學金的享受比例按75%計算。
1983年7月1日,教育部、財政部頒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規定:
人民助學金分為職工人民助學金和一般人民助學金。連續工齡滿5年以上國家職工被錄取為普通學校本、專科生后,全部享受職工學生人民助學金。煤炭、礦業、地質、石油院校學生按80%比例享受一般人民助學金。其他各類院校學生按60%比例享受一般人民助學金,對於高等學校中的體育、航海、舞蹈、戲曲、管樂專業,水產院校中的海洋捕撈、輪機業和刑警院校的學生,不論是否享受人民助學金,加發40%以內的專業伙食補助,由學校集中掌握並保證用於這些專業學生的伙食之中。
除以上形式外,人民助學金還包括給學生的獎學金;出國留學生生活費;由培訓機構提供的學員助學金;少年運動伙食補助費和生活費補貼按照協定由中國方面負擔的來華留學生生活費等。人民助學金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治區的高教(教育)、財政廳(局)根據具體情況擬訂、頒布和實施。
1986年7月8日國務院批准將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改為獎學金制度和學生貸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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