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江西省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是江西省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
2018年11月3日上午,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掛牌儀式在南昌舉行,標誌著該廳正式組建成立,而江西省環境保護廳也由此退出了歷史舞台。
在掛牌儀式現場,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首任廳長陳小平也公開亮相。
根據江西省機構改革方案,新組建的省生態環境廳把省環境保護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省水利廳的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省農業廳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省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省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監督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國家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大氣、水、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相關標準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和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五)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條約、協議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省生態環境廳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省生態安全,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和工作機制。
1.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應對氣候變化與減排有關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節能有關工作。
2.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對工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一行使工業領域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工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3.與省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統一行使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提出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審批建議,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省生態保護紅線的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相關生態修復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生態環境保護。
4.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5.與省交通運輸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對公路、水路運輸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行業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工作。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路、水路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軍事船舶、漁業船舶除外)。
6.與省水利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河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工作。省水利廳按規定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有關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參與編製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
7.與省農業農村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統一行使農業農村領域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農業污染源頭減量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8.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准入管理,負責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督管理。
9.與省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省林業局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森林、濕地、草地開發利用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2021年1月15日,省生態環境廳召開事業單位改革部署推進會,廳黨組書記、廳長徐延彬出席會議並講話,廳黨組成員、正廳長級生態環境監察專員鄭光泉傳達了省委編辦《關於省生態環境廳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有關事項的批複》精神,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陳釗主持會議,在家廳領導出席會議。
省環保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省環境監察局
省環境信息中心
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省環保廳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辦公室(宣傳教育處)
規劃財務處(江西省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辦公室)
政策法規處(信訪處)
科技標準處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環境監測處
環境影響評價處
水環境保護處
大氣環境保護處
土壤環境保護處
自然生態保護處
輻射安全管理處
人事處
直屬機關黨委
徐延彬: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9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省級組織單位評審結果,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排名第2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