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社聯盟

國際合作社聯盟

國際合作社聯盟(英文簡稱ICA),1895年成立於英國倫敦,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性的國際組織,它的目標是團結、服務和代表世界各地的合作社以及合作社運動。

目前已擁有來自96個國家的258個會員組織,涵蓋了農業、金融、衛生、工業、旅遊等各個領域,代表了全球10億多合作社社員。

國際合作社聯盟不僅是全球最大的獨立非政府性國際組織,它是1946年首批獲得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咨商地位的41個非政府組織之一。

國際合作社聯盟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它的成員組織是各個領域的全國性合作社組織,涉及農業、消費、銀行、信貸、保險、工業、能源、儲運、漁業、住房、旅遊等行業。

聯盟起源


合作社是人們自願聯合,通過財產共有和民主管理,來滿足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的自治組織。合作社最早產生於西歐的英國、法國、德國,是一種勞動群眾自我解放的創新模式。
1843年,英國北方羅虛代爾鎮的一個法蘭絨紡織廠,工人要求增加工資的罷工鬥爭失敗后,工人們一起商量補救措施,決定組織消費合作社。1844年,在紡織廠工作的28位工匠首先創立了第一家具有現代合作社特徵的合作制企業,即“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the 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揭開了現代合作社運動的序幕。該消費合作社主要業務是向社員出售麵粉、黃油、茶葉、蠟燭等日用品。
當時由於工作條件十分惡劣,而且工資很低,工人們無法承受食品和家庭用品的高昂價格,他們決定把自己手中的少量資源集中起來,建立一個商店,並一起工作。他們每一個人既是這個商店的老闆,也是商店的員工;既一起勞動,也共同分享商店的經營利潤。對經營決策,採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表決。以此方式,他們每一個人都獲得了最大限度的權益保障。他們的經營原則成為所有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
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章程和會議紀要中,擬定了若干組織和經營方面的條款,即“羅虛代爾原則”,作為合作社必須遵守的準則。雖然該合作社並非最早的合作社,卻是公認的第一個成功的消費合作社,其合作原則也逐漸成為當時世界上各類合作社辦社普遍遵循的規則,被後人推崇為合作社的典範。
合作社堅持互助、團結、自我管理、民主的合作社價值,追求全社會或全社區的經濟與社會共同發展,因此合作社成立后,便得到世人的廣泛認同,並迅速發展成為世界範圍內的合作社運動,成為世界各國改善貧困人口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消除貧困的重要途徑。
18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CA)在英國倫敦正式成立,其宗旨是團結、代表並服務於全世界的合作社組織,在世界範圍內支持和促進合作社組織之間聯絡關係的互利合作與發展,推動人類社會經濟進步,維護世界的和平與安全。國際合作社聯盟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領導機構


國際合作社聯盟領導機構包括全球大會、地區大會、理事會、審計管理委員會。全球大會是國際合作社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制定有關全世界合作社的重要政策,並組織實施。地區大會也是每兩年召開一次,並與全球大會錯開舉行。
地區大會共有4個,即非洲、美洲、亞太和歐洲大會。它的職能是促進地區範圍內合作社的發展,討論地區性問題。國際合作社聯盟通過其總部和各地區辦事處,積極幫助世界各地,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建立穩固的、強大的合作社,在全球合作社運動發展中起到了“協調員”和“分析家”的積極作用。
ICA現任主席為英國人格林女士,秘書長為美國人查爾斯·古德。

專業機構


為了有效協調解決全球合作社運動中某些特定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問題,國際合作社聯盟建立了14個專業機構,其中:
(一)負責不同領域合作社問題的專業機構是ICA農業委員會,國際工業手工業服務業合作社委員會,ICA消費委員會,ICA漁業委員會,ICA住房委員會,國際合作社銀行協會,國際合作社能源組織,國際合作社相互保險聯盟,消費合作社批發貿易國際組織,國際合作社旅遊組織;
(二)負責非經濟性問題的專業機構是國際合作社培訓教育委員會,ICA通訊委員會,ICA婦女委員會,合作社計劃研究發展委員會。
ICA的宗旨是團結、代表並服務於全世界的合作社組織,在世界範圍內支持和促進合作社組織之間聯絡關係的互利合作與發展,推動人類社會和經濟的進步,維擴世界和平與安全。
ICA的總部設在瑞士的日內瓦,下設中美和加勒比海、南美、西非、東中南非、亞洲和太平洋等五個地區辦事處。

國際發展


多年來,聯盟與各國政府、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勞工組織與世界糧農組織等機構密切合作,開展了一系列社會與經濟發展項目,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通過扶持合作社的發展來促進就業,提高弱勢人群的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並將每年7月的第一個星期六確定為國際合作社節(日)。
在聯盟和各國政府的不懈努力下,聯合國大會於2009年12月18日通過64/136號決議,高度肯定了合作社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並宣布2012年為“國際合作社年”,這也是聯合國成立近70年來確立的第一個“國際合作社年”。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於1985年2月代表中國合作社正式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1986年10月增補為ICA執行委員會成員,並自1997年起一直代表亞太地區擔任該聯盟副主席。多年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致力於國際合作社事業,為推動國際合作社運動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在國際合作社大家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多年以來供銷合作社在我國農村許多地方已經名存實亡,但許多人記著供銷合作社為衣食住行提供的方便,仍然懷念著那有供銷合作社的美好日子。

聯盟節日


1922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決定將每年7月的第一個星期六確定為“合作者的節日”(國際合作節InternationalDayofCooperatives)。
199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47/90號決議,宣布1995年7月的第一個星期六為聯合國國際合作社日,以紀念國際合作社聯盟建立100周年,並決定考慮將來每年都將此日定為聯合國國際合作社日。
2009年12月18日,第6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64/136號決議,宣布2012年為“國際合作社年”。

聯盟章程


使命:國際合作社聯盟是一個聯合、代表並服務於世界合作社的獨立的非政府組織。
第一章 憲 法
第一條:名稱與所在地
本組織於1895年8月在倫敦成立。其名稱為國際合作社聯盟。自1982年起,其總部註冊地點為瑞土日內瓦。ICA是依據瑞士民法第60至79條規定而成立的法人團體組織。
ICA總部所在地可由全體大會決議通過改變。
第二條:目標
國際合作社聯盟作為全球各種合作社的代表,應具有下列目標:
a)在相互幫助、自助和民主的基礎上促進世界合作社運動;
b)促進並保護合作社準則與原則;
c)促進其成員組織間經濟關係及其他互利關係的發展;
d)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及經濟、社會發展,從而為世界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
e)在合作社運動內部所有決策及活動方面促進男女平等。
國際合作社聯盟不應加入任何政治、宗教組織,並應在其一切活動中保持其獨立性。
第三條:方法
國際合作社聯盟應通過下列方法實現其目標:
a)作為一個經驗交流的論壇和合作社發展、研究和統計的信息庫;
b)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技術性的幫助;
c)在合作社的經濟和社會活動的不同領域創立國際專業機構;
d)與聯合國機構和其他一些追求有益於合作社的目標的政府及非政府的國際性和全國性機構合作;
e)採取其他合適的方式。
第四條:正式工作語言
英語、法語、德語、俄語和西班牙語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正式工作語言。由理事會決定每種語言的使用程度。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合作社的原則
定義:任何個人和社會團體組成的協會,只要是力圖通過一個互助性企業,實現改善其會員的經濟和社會狀況的,並遵循國際合作社聯盟全球大會的合作社原則聲明的,都應被視為合作社組織。
價值: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團結的基礎上。遵循合作社的創立人的傳統,合作社成員堅持誠實、開放、關心社會、照顧他人的道德價值觀。
原則:合作社原則是合作社將它們的價值付諸實施的指導方針。
原則一:自願、開放的會員資格
合作社是自願組成的組織,它的會員資格是對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務並願意承擔會員義務的人都是開放的,沒有人為的限制或任何社會、政治、種族和宗教的歧視。
原則二:成員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由社員管理的民主的組織,它的事務由積極參與政策制訂和決策的成員管理。被選出的男女代表應對成員負責。在基層合作社中,社員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即每成員一票),其他級別的合作社也按民主的方式進行組織。
原則三:成員經濟參與
成員均攤合作社資本,並對其進行民主管理。部分資產常常表現為合作社的共有資產。成員在貢獻使其取得成員資格的資本后,可取得有限的補償。成員按照以下所有或幾個項目分配盈餘:通過建立儲備金髮展他們的合作社,儲備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的;根據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按比例獎勵成員;以及成員批准的其他活動。
原則四:獨立性與自主性
合作社是由它們的成員所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組織。在它們與其他組織,包括政府,簽訂協議,或從外部獲取資金時,必須要保證它們的成員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
原則五:教育、培訓與信息
合作社為它們的成員、獲選代表、管理者和僱員提供教育和培訓,以便他們有效地促進合作社的發展。他們告知公眾,特別是青年和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合作的本質與益處。
原則六:合作社間的合作
合作社通過地方、國家、地區和國際上的合作才能最有效地服務於其成員並發展合作社運動。
原則七:關注社會
合作社通過採用其成員核准的政策促進其所處的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資格
任何遵守ICA合作社特徵聲明,追求國際合作社聯盟目標的組織都有資格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
屬下列類型的組織,均有資格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
a)合作社全國聯社或協會。
b)合作社協會的全國總社。
c)個體成員佔多數的全國性合作社企業組織。如:批發合作社、銀行、保險合作社等。
d)國際合作社組織。
作為特例也可接受下列組織加入聯盟:
e)在沒有全國性協會的地方的地區合作社聯社或協會。
f)在沒有全國性或地區性協會的地方的合作社團體。
g)促進合作社發展屬於合作社運動的教育、研究和其他機構。
接納國際合作社聯盟新會員的決定權屬於理事會。理事會拒絕一組織的申請時,該組織可向全球大會申訴。國際合作社聯盟理事會有權決定接受下列類型組織為無投票權的非正式成員:
h)其合作社性質未確定,但正接受國際合作社審查的成員候選人。
i)正處於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其處境面臨改善的成員候選人。
j)支持合作社的組織。
k)合作社擁有、控制的組織。
l)屬於ICA專業機構但不屬於ICA的組織。
h與i類別中的組織只會在一定的時間內享有非正式成員的資格,時間期限決定權在於ICA理事會。
第七條:終止會員資格
在下列情況下,停止國際合作社聯盟會員資格:
a)任何組織如連續兩年不繳納全部會費,國際合作社聯盟理事會有權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b)自願放棄會員資格。自願退出的組織須在距財政年底至少6個月前通知聯盟,退出當年的會費,不論何故都應全額繳納。
c)任何組織違背了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或利益,全球大會都將以決議形式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權利
會員組織在圓滿及時地履行其對ICA的財政義務后,可享有下列權力:
a)在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會議上,參與制訂聯盟的政策和工作計劃。
b)享受聯盟所有相應的服務、信息和幫助。
c)根據聯盟各專業組織的章程,參加任何專業機構。
d)指定參加國際合作社聯盟全球大會、地區大會和代表大會的代表,並提名應選理事會的候選人。
第九條:會員義務
每個會員組織都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循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宗旨和方針政策,並使自己的活動符合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合作社特徵聲明。
b)向國際合作社聯盟提供自己的年度報告和一份所有有關出版物的副本,定期通報國際合作社聯盟重要的全國合作社發展情況,本國合作社章程及其細則的修改情況,以及對合作社有影響的一切政府行為。
c)在每個財政年度的前3個月內,繳納年度會費。
d)根據國際合作社聯盟領導機構的建議,採取一切行動支持聯盟的方針決策。
第三章 財 務
第十條: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收入來源於:
a)會員組織的會費。
b)出版物和宣傳品的銷售所得。
c)發展機構根據協議提供的基金。
d)捐款。
e)其他由理事會建議,並經全球大會同意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會費
a)各會員組織均應按其經營活動的比例,依據全球大會為各類合作社制定的公式繳納年度會費。
b)任何隸屬於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合作社組織,如自身沒有經濟活動的,應以其會員組織經濟活動的總和為基礎,繳納年度會費,本身為二級或三級聯社組織的,應按其所屬基層社經濟活動的總和繳納會費,除非其會員社本身是國際合作社聯盟成員。
c)全球大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建議,至少每隔4年審核一次繳納會費的公式,以確保國際合作社聯盟擁有適當的資金,如有必要還可規定最低和最高會費額。
d)年度會費應在每一財政年度的第一季度繳納並同時將相應的財務報告材料一併於3月31日前交至國際合作社聯盟總部。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會員,理事會可決定暫停其參與權或給予其他處罰。
e)任何會員組織,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交付其會費的,可向秘書長申請寬限。此類請求,必須於3月31日前交抵聯盟總部,同時還須附具詳細說明材料。就此做出的決定須報告理事會。
第四章 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權力機構有:全球大會、地區大會、理事會、審計和管理委員會、主席。
第十三條:世界合作社代表大會
國際合作社聯盟可召開世界合作社代表大會,歡迎會員組織及全體合作社自由參加。
世界合作社代表大會的時間、地點和主題將由全球大會決定。
第十四條:全球大會
a)全球大會是國際合作社聯盟最高權力機構,它包括各會員組織指定的4年一屆的代表;和各專業組織和委員會的1名代表。理事會可為婦女參加全球大會設立指標。
b)全球大會,作為一項規定應每2年舉行一次會議。
在下列情況下,全球大會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由理事會做出決定。
——在1/5的會員組織請求下或1/5的全球大會表決票贊成的情況下。
c)所在會員組織,在圓滿地履行了財務義務后,都享有至少一個代表權和一票表決權。
d)代表人數取決於支付給聯盟總部的會費額並按全求大會的規定計算,但任何單獨的會員組織或同一國家的幾個會員組織不得擁有25個以上的代表(不包括國際合作社聯盟主席)。
第十五條:全球大會的權力
a)制訂和執行關係國際合作社聯盟前途和世界合作社運動等重大問題的有關方針、政策。
b)通過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工作計劃。
c)選舉主席理事會和審計管理委員會,並對副主席結果進行確認。
d)根據理事會的建議,確認對秘書長的任命或罷免。
e)在2/3多數票表決贊同的情況下,修改聯盟章程、規則、政策和程序。
f)決定會員會費和代表制度。
g)通過聯盟、年度審計賬表和審計管理委員會的報告。
h)代表國際合作社聯盟確認理事會和聯盟其他地區或專業機構對給聯盟帶來的債務、責任的處置。例如投資、借貸、抵押、不動產買賣及其他協議。
i)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批准成立或解散聯盟專業機構。
j)所有經全球大會投票表決的問題,除專門另行規定的以外,均應按多數票的意見做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函電錶決。
第十六條:地區大會
為促進國際合作聯盟會員組織之間在地區內的合作和提供一個討論地區性問題的論壇,國際合作社聯盟應建立地區大會並作為其領導機構的一部分。
每個地區大會的地域範圍如下:
歐洲地區大會——對所有總部設在歐洲的會員組織開放。
亞太地區大會——對所有總部設在亞洲、澳大利亞和太平洋地區的會員組織開放。
非洲地區大會——對所有總部設在非洲及相鄰島嶼上的會員組織開放。
美洲地區大會——對所有總部設在北、中、南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會員組織開放。
國際會員組織,只要在某個地區內有自己的會員,就可全權參加該地區大會。
地區大會,作為一項規定,應每2年召開一次會議,並與全球大會間隔舉行。地區大會將進行下列工作:
a)在本區執行全球大會的決定。
b)建立國際合作社聯盟在地區工作計劃的重點。
c)提出報告、計劃和決議供全球大會研究。
d)每區選舉一個地區國際合作社聯盟副主席候選人,待全球大會確認。
e)經全球大會批准,制定各自的工作程序和代表章程。
國際合作社聯盟其他地區的會員組織,可作為觀察員參加一地區的地區大會,但須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第十七條:理事會
a)理事會包括:主席,4個副主席和另外15位全球大會選舉出來的成員,一屆任期4年,如有空席,須在下屆全球大會上補選。全球大會選舉后,如理事會認為婦女代表數目不足,可暫時選擇不超過4名婦女候選人加入理事會。選擇結果應報下次全球大會確認。
b)理事會至少一年集會一次,還可根據2/3的理事的請求或主席的決定臨時召集會議。無表決權的替補代表可以參加會議,但僅限於特殊情況下並須主席同意。可以通過通訊方式做出決定。
c)同一國家的會員組織不得在理事會佔有一個以上的席位,僅對國際合作社聯盟主席例外。
d)任何人如其所屬組織已脫離ICA或未經理事會批准拖欠會員費或其代表資格已不被其提名組織——如其為副主席,則為相對應的地區大會——所認可,不能參加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權力
理事會擁有下列權力:
a)在全球大會休會期間,管理國際合作社聯盟事務。
b)組織全球大會並為之準備議程。
c)就所有會員申請及有關問題做出決定。
d)批准聯盟預算並監督其實施。
e)就投資、借貸、抵押和不動產買賣等事宜做出決定供全球大會確定。
f)負責指定、撤換聯盟秘書長,並決定其報酬。
g)在提交全球大會前,審閱審計管理委員會的報告。
h)指定ICA審計員,並聽取年度彙報。
i)從其成員中及其他人中挑選人選組成各委員會,並決定他們的任期。
j)指定一理事會成員在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
第十九條:審計管理委員會
全球大會應從其他代表中間選舉出一個審計管理委員會,由不少於3個,不多於5個代表組成。
審計管理委員會應進行下列工作:
a)根據ICA章程所規定的義務檢查ICA的財務管理
b)檢查成員組織的財務義務的實施情況。
c)每年最少一次與ICA審計員會面。
d)就他們認為合適的問題向全球大會和理事會彙報。
為上述目的,本委員會應有權參閱所有聯盟的有關文
第二十條:主席
a)主席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的首要代表,負責主持國際合作社聯盟全球大會和聯盟理事會。
b)主席應與秘書長合作提供聯盟的政策和組織領導。
c)主席須一年與審計管理委員會集會一次,審核聯盟的財務。
d)主席有權參加聯盟專業機構的會議。
第二十一條:副主席
a)副主席應幫助、支持主席的工作,並成為理事會與地區大會之間的橋樑。
c)副主席應與秘書長一起在ICA政策及組織領導方面支持主席,並應履行理事會決定的任務與職責。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秘書長
秘書長是聯盟的首席執行官,對理事會負責,同時負責領導、組建和合理地管理總部辦公室和地區辦事處。
秘書長應進行下列工作:
a)負責執行聯盟權力機構的政策並主動向理事會和全球大會提出有關影響合作社運動的問題。
b)參加聯盟權力機構的會議並提供建議,但無投票表決權。
c)準備聯盟權力機構會議的文件。
d)向理事會彙報資金的使用、工作計劃的執行及人事的變動等情況。
e)與國際合作社聯盟專業組織保持密切聯繫,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向各專業組織提供支持。
f)與聯盟的現有會員和潛在會員保持聯繫,並定期向理事會彙報會員情況。
g)經理事會同意在秘書處指定一位第二把手。
h)根據理事會的要求,處理任何其他問題。
第二十三條:地區辦事處
為了延伸國際合作社聯盟總部的服務,聯盟可以組建以地區主任為首的地區辦事處,地區主任由聯盟秘書長指定,並服從他的領導,其責任是:
a)促進和捍衛合作社的價值和原則。
b)協調和執行國際合作社聯盟在廣地區的合作社發展項目。
c)向政府機構和公眾闡明會員對政策的關注。
d)組織地區大會。
e)開展其他秘書長要求、理事會批准的活動。
這些地區辦事處須經全球大會批准,在本地區合作社組織的合作下和相應的財政支持下建立。
地區主任應負責向聯盟秘書長呈交年度計劃和預算,以徵得同意並列人聯盟全球的總體預算當中。秘書長還應審批所有與出資機構簽訂的協議。
第六章 專業機構
第二十四條:專業組織與委員會
國際合作社聯盟理事會可以在認為必要的合作社經濟和社會活動的部門,建立或解散、承認或收回承認國際專業組織和委員會。
專業組織應該:
a)起草自己的章程,並報聯盟理事會通過。
b)定期向聯盟理事會和全球大會彙報自己的活動。
c)擁有全球大會中的一個代表席位和充分表決權。
d)有權向聯盟理事會提出供聯盟權力機構會議上討論的主題。
e)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尋求建立相互之間的工作協作關係。
f)與總部及適用的地區辦事處合作。
g)保證其地區性委員會的成立和運營與ICA地區大會的政策相吻合。
ICA理事會應指定聯絡人以確保理事會與專業機構之間的信息雙向交流。
專業機構應與理事會協商建立政策與時間表以保證其最少半數以上的成員為ICA直接會員。
以專業會員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專業組織,應自籌活動經費。
以職能和綜合活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專業委員會,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從國際合作社聯盟得到支持。
第七章 特別事項
第二十五條:國際合作社聯盟在瑞士的身份
只要國際合作社聯盟總部設在瑞士,它就要服從瑞士法律的要求,任何法律或司法質詢都應根據“瑞士程序法”在日內瓦進行。
第二十六條: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的議案只能由理事會,或全球大會為此指定的一個特別委員會或由5個以上的會員組織提交給全球大會。
第二十七條:章程的標準文本
本章程的標準文本為英語文本。
(如發生第二十五條中所述的源於瑞士法律方面的司法事宜,法語文本應被視為標準本)。

圖書信息


書 名: 國際合作社聯盟
國際合作社聯盟
國際合作社聯盟
ISBN: 9787508724539
開本: 16開
定價: 24.00 元

內容簡介

《國際合作社聯盟》主要講述了: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於1895年,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組織,它團結、服務和代表世界各地的合作社,是全球最大的非政府組織。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會員既有全國性的也有國際性的合作社組織,涵蓋農業、金融、漁業、衛生、住房、工業、保險、旅遊和消費等各個領域。目前,國際合作社聯盟擁有226個會員組織,分佈在88個國家,代表著世界各地的8億多人口。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國際合作社聯盟概況
第一節 國際合作社聯盟概況
一、國際合作社聯盟主要職能
二、國際合作社聯盟標識和旗幟
第二節 國際合作社聯盟發展
一、國際合作社聯盟簡史
二、國際合作社運動的起源
三、國際合作社聯盟發展里程碑
第二章 國際合作社聯盟宗旨與原則
第一節 國際合作社聯盟宗旨
第二節 國際合作社聯盟原則
第三章 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組織結構
第一節 全球大會
一、全球大會的職能
二、全球大會的代表席位與決策方式
三、全球大會的召開和主辦地選擇
第二節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職能
二、理事會的構成和會議的召開
第三節 地區大會
一、地區大會的地域範圍
二、地區大會的基本職能
三、地區大會的召開
四、地區管理機構
五、地區管理機構的職能
第四節 主席與副主席
第五節 秘書長
第六節 行業組織
一、國際合作社農業組織(ICAO)
二、國際合作社銀行協會(ICBA)
三、國際合作社漁業組織(ICFO)
四、國際衛生合作組織(IHCO)
五、國際合作社住房組織(ICAHousing)
六、國際合作社和互助保險聯合會(ICMIF)
七、國際工業、工匠和服務業生產者合作社組織(CICOPA)
八、消費者合作社全球組織(CWC)
九、國際旅遊合作社協會(TICA)
第七節 主題委員會
一、國際合作社聯盟合作社研究委員會
二、國際合作社聯盟通訊委員會
三、國際合作社聯盟全球人力資源開發委員會
四、國際合作社聯盟性別平等委員會
第四章 國際合作社聯盟成員
第五章 國際合作社聯盟開展的活動
第一節 國際合作社聯盟發展項目
一、合作脫貧
二、海嘯災后重建
三、國際合作社聯盟地區發展項目
第二節 國際合作社日
一、國際合作社日宗旨
二、國際合作社日背景
三、歷年國際合作社日的主題
四、國際合作社日的慶祝方式
五、國際合作社日致辭(2008-2000)
第三節 與其他組織的合作
一、概述
二、聯盟的意義
三、對聯合國的貢獻
四、近期合作
第六章 國際合作社聯盟近期重大會議
第一節 全球大會
一、2008年羅馬特別全球大會
二、2007年新加坡全球大會
三、2005年卡塔赫納全球大會
四、2003年挪威奧斯陸全球大會
第二節 亞太地區政府合作社部長會議
一、2007年吉隆坡亞太合作社部長會議
二、2004年新德里亞太合作社部長會議
三、2002年加德滿都亞太合作社部長會議
第三節 國際合作社聯盟亞太地區大會
一、2006年斯里蘭卡地區大會
二、2004年清邁地區大會
三、2003年菲律賓地區大會
第七章 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出版物
第一節 期刊
一、聯盟總部期刊
二、聯盟亞太地區辦事處期刊
三、聯盟歐洲地區辦事處期刊
四、聯盟美洲地區辦事處期刊
五、聯盟行業組織期刊
第二節 學術著作
第三節 培訓手冊
附錄一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
附錄二國際合作社聯盟政策、議事程序和議事規則
後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