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是指依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章程、規定成立的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定的權力和擔負一定的職能、義務的機關、組織或代表某個團體以及個人。在我國,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然法人,只要是依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條例的規定並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建立和存在的,它們都是法定的作者,都有對外行文的資格。

職責


公文是黨政機關辦理公務的文書,它不是任何單位或組織都能任意使用的。必須是具有法定資格,才能寫作和發布公文。而且,在目前黨政公文通行的文體中,法定作者資格還不是固定不變的,文體不同,對法定資格的限制也不同。例如“命令”這種文體,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只有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委會和負責人、國家領導、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才有權製作發布,黨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均無權使用。再如,同為黨的機關公文中的法規性文體,條例只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發,規定則沒有那麼高的資格要求。
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公文不是誰都可以任意制發的,它是由法定的作者製成和發布的。所謂法定的作者是指依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章程、決定成立的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定的職能權力和擔負一定的任務、義務的機關、組織或代表機關組織的領導人。

與撰稿者區別


負責撰寫公文文稿的作者,只是代言人,並不就是法定作者。嚴格來說,公文的簽發人也不是法定作者,他只是法定作者的代表,類似於人們通常所說的“法人代表”。公文的法定作者應該是文末的印章上所標定的那個機關。
撰稿者寫出的文本,在沒有定稿、簽發、用印之前,還沒有得到法定作者的認可,不具有權威性和合法性。只有在領導集體認可,主要負責人簽發,辦公部門用印后,才被法定作者認可,具有法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