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

宗教人員

道教神職人員的名稱。《太霄琅書經》稱:“人行大道﹐號為道士。身心順理﹐唯道是從﹐從道為事﹐故稱道士。”其中男性道士稱為“乾道”,也稱羽士、真人、神仙、道人、羽流、羽衣、紫陽、方士、黃冠、先生、希夷等,尊稱為道長。女性曰“坤道”,也稱女冠。

道士形成


據《樓觀本紀》載,道士之稱起於周穆王時。周穆王好尚黃老,以杜仲為師,追抑遺跡,崇構靈壇,召集四方幽人逸士,以紹玄業,“朝野以其弘修道事,故以道士為號焉”。但是,早期道教的《太平經》並無道士之稱,《老子想爾注》中有“道人所以得仙壽者,不行屍行”。初期流行的道士和道人,其義同於方士。魏晉時期,道士、道人取代了方士以稱呼道教徒、佛教徒。南北朝時期起,道士之稱專用於道教中人,道人之稱則專用於佛教中人。但也有道士自稱為道人的,如“瓊山道人”等。后即以道士指稱道教神職教徒。唐《道典論》有“道士”條,引用《太上太真科經》稱:“凡開闢之初,聖真仙人,皆宣道炁,立法相傳,同宗太上,俱稱學士,以道為事,故曰道士。道事有功,故號道士。道士者,以道為事。”據此,道士必須信奉道教教義,延續至今。
道士的傳授,歷史上一直是師徒相傳。如果不受道於師,道則不降,而傳道度人則要有所選擇。學道之人要成為道士,必須接受經戒或符籙。入道以後,則以道為務,持齋禮拜,奉戒誦經,燒香燃燈,而不介入雜務。《升玄經》:“夫唯賢者與彼俗人,事事有反。目不多瞻,見好不驚。耳不聽讒,不聽亂聲。鼻不受香,芬芳之腥。口不嘗甘,茹犯眾生。心不想欲,財色華榮。手不奸用,足不惡行。此是道士之行者也。”

道士類別


在道門中,對道士有各種分類。《三洞修道儀》中將道士分為洞神部道士、高玄部道士、升玄部道士等九種,將女道士分為正一盟威女官、洞神女官、高玄女官等八種,這是按道士的等級劃分的。《三洞奉道科誡》分道士為六種:“一、天真道士,二、神仙道士,三、山居道士,四、出家道士,五、在家道士,六、祭酒道士。”這是按修行的境界劃分的。
金元以後全真道興起,制定了出家制度,規定全真派道士不能結婚,必須出家住宮觀。自此,道士又分為了出家道士和不出家道士。全真派的道士為出家道士,不結婚,素食,住在道觀里。男為乾道,女為坤道,皆蓄長發,攏發於頭頂挽成髻,可戴冠。正一派道士可以結婚,吃葷。正一派弟子須經過傳度、全真派弟子須接受冠巾而成為真正的道士。

相關稱謂


在歷史上,隨著各朝代文化的影響,對道士按修行程度和教理造詣,以及擔任的教職,配以相關的稱謂:
天師:指張道陵或其嗣號之後裔。但後世也有個別道士稱“天師”,如北魏寇謙之,隋焦子順,唐胡惠超等。
法師:精通經戒,主持齋儀,度人入道,堪為眾范的道士,叫法師。
鍊師:最初多指修習上清法者,后泛稱修鍊丹法達到很高深境界的道士。
祖師、宗師:各道派的創始人曰祖師;各派傳道的首領稱之為宗師。
真人:通常尊稱那些體悟大法,道行高深,羽化登仙的道士。
黃冠:早期道教徒崇尚黃色,故世人根據道士衣冠顏色,稱道士為黃冠。
羽客:亦稱“羽士”、“羽人”。以鳥羽比喻仙人可飛升上天,引申為神仙方士,進而專指道士。後世道士多取以自號。
先生:對道士的尊稱或謚號、賜號。
方丈:對道教全真派十方叢林最高領導者稱謂,可由住持升座。方丈是受過三壇大戒,接過律師傳“法”,戒行精嚴,德高望重,受全體道眾擁戴而選的道士。
監院:亦稱“當家”、“住持”。由常住道眾公選,為道教叢林中總管內外一切事務者。當監院大任者,必須才全智足,通道明德,仁義謙恭,寬宏大量,弱己衛眾,柔和善良,明罪福因果,功行俱備。
知客:負責接待參訪及迎送賓客,《三乘集要》記載:“知客應答高明言語,接待十方賓朋,須以深知事務,通達人情,乃可任也。
高功:指那些德高望重,精於齋醮科儀,善於踏罡步斗,溝通神人,代神宣教,祈福消災,拔度幽魂,主持齋醮法會的道士,是經師的首領。
道人:最初與方士同義,最早出現於《漢書·京房傳》。道教創立后,道人一詞曾專指道士。南北朝時代,則以道人專指沙門而區別於道士。唐朝以後,又以道人泛指有道術之人,或指道士。
道長:是今人對道士的尊稱。

國內情況


現階段我國對道士的認定主要依據為《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
《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
(2007年9月20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七屆二次理事會通過,2008年3月4日公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道教教務管理,維護道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教教職人員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傳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條 道教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傳統的道教師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儀規範,了解道教基本教義;能習誦《早晚功課經》、《道德經》等道教經典。
(四)遵守道教規戒,品德良好。
(五)年滿18周歲,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兩年以上,受過冠巾或傳度。
第四條 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請,住宮觀的向所在宮觀提出,在道教協會工作的向所在協會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宮觀或所在地道教協會提出。
(二)受理申請的宮觀、道教協會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對所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並聽取本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道教協會的意見后,予以認定。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未成立道教協會的,報中國道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聽取本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道教協會的意見后,予以認定。在中國道教協會工作的,向中國道教協會提出申請,由中國道教協會認定。
第五條 道教協會認定后,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六條 完成備案程序后,由認定其教職人員資格的道教協會頒發道教教職人員證書。道教教職人員證書由中國道教協會統一印製。
第七條 道教教職人員有資格作為戒子、籙生人選參加傳戒、授籙活動。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每三年對其認定的道教教職人員資格進行核驗。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驗的,公告其道教教職人員證書作廢。
第九條 道教教職人員所在的宮觀或道教協會應加強對其管理,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條 道教教職人員外出進行教務活動,須攜帶道教教職人員證書。道教教職人員到外地宮觀常住,須攜帶道教教職人員證書和原常住宮觀的證明信件。道教教職人員證書如有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及時向發證的道教協會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道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的宮觀、道教協會給予勸誡、暫停教職人員資格的懲處:
(一)不守戒規,道風不正的;
(二)利用教職人員身份從事封建迷信活動,斂財騙人,敗壞道教聲譽的;
(三)從事邪教活動的;
(四)未經所在的宮觀或道教協會同意,在道教信眾家裡進行經懺活動的;
(五)違反《宗教事務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認定其教職人員資格的道教協會解除其教職人員資格,並向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備案。
第十二條 道教教職人員放棄道教信仰,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教職人員資格的,由所在的宮觀或者道教協會予以公告,並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備案。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應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認定教職人員的情況報中國道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每年通過一定形式公佈道教教職人員名單。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