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英文名:China Footbal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CFDF)成立於2016年12月21日。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面向中國境內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機構介紹


201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明確提出成立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作為非營利性法人,依法開展募捐、接受捐贈並資助足球公益活動。為落實這一改革任務,2016年12月,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中國足球協會作為發起人,體育總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在民政部登記設立。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資助足球公益活動,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促進普及足球,推動足球科技進步及公益性設施建設,服務國家振興足球戰略和發展規劃,不以營利為目的。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資助公益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機構,推動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資助推進青少年足球普及發展,支持特色學校足球教育事業;支持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發展青少年足球事業;資助足球事業發展薄弱地區足球公益項目;資助青少年和行業、社區等公益性足球競賽活動;經有關部門批准,獎勵對中國足球改革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支持開展有關國際國內足球合作與交流;接受政府和中國足球協會委託或政府指定開展與足球事業相關的各類扶貧、資助項目;資助適合足球基金會開展的其他活動。

機構標識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標識(Logo)

機構項目


陽光球場

國家支持大力發展足球運動,廣大人民群眾喜愛足球運動,但受到足球場地設施不足的制約,為此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發起設立陽光足球場地建設公益項目(簡稱陽光球場),資助社區、學校、公園以及地方政府能夠提供公共場地的地點建設公益性的標準足球場和籠式足球場。重點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建設陽光球場,使這些地區的孩子和群眾有地方踢球;也支持在足球發展好的地區建設陽光球場,鼓勵這些地區提高足球運動水平。每塊標準足球場造價為300萬左右,五人制籠式足球場50萬元左右。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2017年推出陽光球場公益項目,向社會公開募捐資金。企事業單位、足球俱樂部和個人均可捐資,捐款數量不限,捐款時請註明陽光球場項目,整捐一塊足球場的享有該捐贈場地的冠名權。

足球訓練營

為加強青訓,提高青少年足球運動水平,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發起設立青少年足球訓練營公益項目(簡稱足球訓練營),以省、直轄市、縣為單位,聯合體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地方足球協會、青少年足球訓練機構每年舉辦若干期訓練營。邀請國內知名足球教練員執教,採取集中訓練的方式,進行足球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培訓,培養足球後備人才。每期訓練營7—15天,營員40人左右,費用25—50萬元。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2017年推出足球訓練營項目,向社會公開募捐資金。企事業單位、足球俱樂部和個人均可捐資,捐贈數量不限,捐款時請註明足球訓練營項目,捐款額達到整營訓練的享有冠名權。

危困幫扶

由於足球運動對抗性較強,極易發生傷殘等事故,為減輕青少年球員在訓練比賽中發生傷殘帶來的治療康復負擔,同時鼓勵貧困家庭孩子能夠繼續踢球圓夢,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設立青少年足球危困幫扶公益項目(簡稱危困幫扶),通過制定相應的傷殘等級和困難標準,給予危困資助,直接撥付至受資助球員個人賬戶。其中,傷殘康復資助,依據傷殘程度,對青少年足球學員,予以一次性0.5萬元至5萬元康復資助。特殊困難幫扶,對家庭困難的青少年足球學員予以年0.3萬元至0.5萬元的幫扶資助。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2017年推出危困幫扶公益項目,向社會公開募捐資金。企事業單位、足球俱樂部和個人均可捐資,捐款數量不限,捐款時請註明危困幫扶項目。資助對象暫主要以參與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菁英計劃”的青少年足球學員為主,以後年度逐步擴大資助範圍。

關愛計劃

為讓更多貧困地區孩子有機會接觸足球,培養興趣,享受足球運動帶來的快樂和健康,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發起設立青少年足球關愛計劃公益項目(簡稱關愛計劃)。重點是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幼兒園和中小學校,捐贈足球等耗材和裝備,使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青少年能夠參與足球運動,獲得快樂、自信和榮譽感,培養團隊合作與共贏精神。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2017年推出關愛計劃公益項目,向社會公開募捐資金。企事業單位、足球俱樂部和個人均可捐資,捐款數量不限,捐款時請註明關愛計劃項目,捐款將用於購買國內知名品牌的足球、球門等耗材及球衣、球鞋等裝備。本項目也接受足球、球衣、球鞋等物資捐贈。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Footbal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CF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境內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資助足球公益活動,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促進普及足球,推動足球科技進步及公益性設施建設,服務國家振興足球戰略和發展規劃,不以營利為目的。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來源於中央財政和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左安門內大街3、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公益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機構,推動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
(二)資助推進青少年足球普及發展,支持特色學校足球教育事業;
(三)支持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發展青少年足球事業;
(四)資助足球事業發展薄弱地區足球公益項目;
(五)資助青少年和行業、社區等公益性足球競賽活動;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獎勵對中國足球改革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七)支持開展有關國際國內足球合作與交流;
(八)資助適合足球基金會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四)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五)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六)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七)志願為本基金會籌劃、捐款、管理作出貢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和舉辦的其他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理事會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青少年足球運動普及發展、特色學校足球教育事業、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足球交流研討及獎勵對中國足球改革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等各類足球相關公益活動;
(二)支持貧困、民族地區等足球事業發展薄弱地區的足球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五)資助其他符合本基金會業務範圍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對外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集金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8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一屆理事會


理事長

董鑫萍

副理事長

馬拴友、王俊生、毛振明

理事

王雷、張建華、楊新利、曹康、胡忠勇、葉雁林、杜柯偉、林仕梁、李久全、許家印、黎瑞剛、關潮、王麗平

秘書長

馬拴友(兼)

監事

劉峰、薛萬河、趙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