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總量控制是以環境質量目標為基本依據,對區域內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實施控制的管理制度。在實施總量控制時,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應小於或等於允許排放總量。區域的允許排污量應當等於該區域環境允許的納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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