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總量控制

污染物總量控制

污染物總量控制是以環境質量目標為基本依據,對區域內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實施控制的管理制度。在實施總量控制時,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應小於或等於允許排放總量。區域的允許排污量應當等於該區域環境允許的納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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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環境允許納污量則由環境允許負荷量和環境自凈容量確定。例如對一個河流段的污染物允許納污量是由該河段控制斷面的污染物允許負荷量(通常為該控制斷面的水質標準濃度與水流流量之乘積)及水體自凈容量兩者累加確定的。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比排放濃度控制管理具有較明顯的優點,它與實際的環境質量目標相聯繫,在排污量的控制上寬、嚴適度;由於執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可避免濃度控制所引起的不合理稀釋排放廢水、浪費水資源等問題,有利於區域水污染控制費用的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