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文件
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是中國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頒發的身份證明性證件,第一階段採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術塑封而成,為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15位編碼。1995年7月1日起啟用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採用全息透視塑封套防偽。
1999年10月1日起,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身份代碼是唯一的、終身不變的。2004年1月1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開始換髮,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已經於2013年1月1日正式退出。
身份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大陸1984年前寫作“身分證”。
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是指中國自1984年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頒發的身份證明性證件,到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累計製作頒發第一代居民身份證11.4億份,實有持證人數達9.6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採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術塑封而成,比較容易被偽造。有法律規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根據新修訂的有關規定,年滿16周歲和持有第一代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應當依法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2013年以後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為主。
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建國后,中國公民沒有居民身份證,證明自己身份的時候用的是戶口簿和單位介紹信。 1984年4月6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同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自此,中國通過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開始對居民實施戶口證件化管理。
1984年至1991年,是中國頒發居民身份證的試點和集中發證階段。1984年發證試點工作首先在北京進行,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天津等九大城市相繼開展了試點工作。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借鑒國外證件技術的製作工藝,制定了制證技術行業標準,舉辦了幾十期發證組織工作和制設備與制證技術培訓班。
1984年,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面世,為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15位編碼。最初發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證是用手工填寫的。
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證是否要有“婚姻狀況”、“職業”等內容進行過爭論和探討,綜合考慮國內的實際情況,最終決定不列入身份證內容。
1985年9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施行居民身份證條例,對身份證的發放範圍以及非法查驗、使用身份證等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自此,公安機關開始依法頒發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1986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公布施行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我國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制度。
一代身份證
為了提高證件的防偽性能,中國從1995年7月1日起啟用新的防偽居民身份證。證件採用了全息透視塑封套防偽,使用這一技術后,身份證幾乎不可能無損剝離,任何企圖變造已經處理過的信息的行為,都將使全息圖象遭到破壞,有效地防止了偽造、變造。
1999年10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准,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國家為每個公民從出生之日起就編定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從該日開始,可以為申領、補領、換領證件的公民頒發18位號碼的居民身份證,此前頒發的15位編號的身份證仍然有效,有效期內不必換髮新證。如果持證人要求換領的,可為其換髮18位號碼的居民身份證。在換領、補領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如下情況時需要使用身份證:
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兵役登記;
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遇有下列情形時,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民身份證: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一代身份證停用
也有法律規定,一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2012年1月1日前領取的所有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根據規定,公民即將在2013年以後全面開始使用第二代身份證。屆時沒有新證將可能在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等業務時不太方便。
46周歲以上居民的身份證,有效期標明是“長期有效”。
從實行二代身份證以來,辦證年齡已經變更為16周歲。也就是說,年滿16周歲的居民如果再不辦理身份證,就會給自己帶來很多不便。
自從實行二代證后,未成年人就可以辦理身份證了。
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國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託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託書(委託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係,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二張、申領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僅限首次換領證件)或申領人“二代證”(僅限“二代證”有效期滿或登記項目變更換領證件),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1986年11月3日,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居民身份證上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情況同時用中文和當地通用文字)表示以下項目:
一代證個人信息頁面版式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中規定的是“住址”)
18位公民身份號碼(1999年之前,居民身份證編號為15位)
證件的有效期(未滿十六周歲:五年;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十年;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二十年;四十六周歲以上:長期)
簽發機關(第一代用印章形式,在頭像下註明XX公安局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