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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振新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沈振新,男,1962年2月生,江蘇海門人。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9月參加工作。大學文化程度。曾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副主任。

2012年07月,雙規處分。

2014年02月,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3年11月11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

2017年6月30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沈振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人物履歷


1979.09——1982.08 南通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系學生;
1982.08——1983.07 海門縣四甲中學教師、校團委副書記;
1983.07——1984.01 海門團縣委學少部部長、副書記;
1984.01——1988.08海門團縣委書記;
1988.08——1989.08 海門團縣委書記兼三星鄉黨委副書記;
1989.08——1995.08 海門縣(市)王浩鄉黨委書記;
1995.08——1996.12 海門市正余鎮黨委書記;
1996.12——1997.05 如東縣委常委,如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1997.05——1998.01 如東縣委常委,如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8.01——2000.09 如東縣委常委、副縣長,如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1998.06 蘇州大學新聞文藝研究生課程班學習結業);
2000.09——2000.12 如東縣委副書記、副縣長、如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0.12——2001.01 如東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1.01——2002.05 如東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05——2008.01 啟東市委書記(2000.03—2002.07 江蘇廣播電視大學黨政管理專業函授本科學習,2001.03—2003.10 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專業碩士班函授學習)。
2008.01——2008.04 南通市政府副市長,啟東市委書記;
2008.04—— 2012.06 南通市政府副市長;
2012.06——2014.02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副主任。

擔任職務


江蘇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十屆南通市委委員,南通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南通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雙規處分

2012年07月,原南通市政府副市長,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副主任沈振新被江蘇省紀委雙規。

雙開處分

2014年02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江蘇省南通市原副市長沈振新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受到法律制裁。
經查,沈振新在擔任啟東市市委書記和南通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交通肇事、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建築公司掛靠、幹部提拔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共計142.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經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最終以受賄罪判處沈振新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

一審宣判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蘇中刑二初字第001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沈振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至2023年1月17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7年7月28日發佈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6月30日的《沈振新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沈振新在服刑期間,能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本院准予減刑。由於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其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沈振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的刑罰執行(減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