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

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

一年以後,大會在1968年6月12日第2372(XXII)號決議中宣布:根據該國人民的願望,西南非洲領土應稱為“納米比亞”徠。大會在1970年12月9日第2679(XXV)號和1971年12月20日第2872(XXVI)號決議中決定:設置聯合國納米比亞基金,以執行援助納米比亞的全面方案。後來,大會又通過1973年12月12日第3112(XXVIII)號決議委派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為該基金的管理機構。

正文


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

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概述


聯合國大會在第五屆特別會議上在1967年5月19日第2248(S—V)號決議中設立了聯合國西南非洲理事會,以便在該領土獨立前對其進行管理,並決定該理事會應將其認為必需的行政與管理工作委託給1名聯合國專員,該專員將由大會根據秘書長的提名予以委派。一年以後,大會在1968年6月12日第2372(XXII)號決議中宣布:根據該國人民的願望,西南非洲領土應稱為“納米比亞”。該理事會遂被重新命名為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該專員成為聯合國納米比亞專員。該理事會最初由11個成員國組成,後來由聯大第3031(XXVII)、3295(XXIX)和33/182A號決議予以擴大,現有31個成員國。
大會在1970年12月9日第2679(XXV)號和1971年12月20日第2872(XXVI)號決議中決定:設置聯合國納米比亞基金,以執行援助納米比亞的全面方案。後來,大會又通過1973年12月12日第3112(XXVIII)號決議委派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為該基金的管理機構。在1974年12月13日第3296(XXIX)號決議中大會核可該理事會的一項決定:在盧薩卡設立一個納米比亞研究所。該理事會的活動包括:與各國政府協商以執行聯合國關於納米比亞的各項決議,代表納米比亞參加各國際組織和會議,向納米比亞人提供物質援助以及傳播新聞。

理事會設有三個常設委員會


第一常設委員會就納米比亞派代表參加國際組織和會議提出建議:
審議涉及與各成員國政府、非洲統一組織、不結盟國家運動和其他區域和國際政治組織進行的協商活動的建議;並就這些事項與西南非人民組織的代表進行磋商。第二常設委員會審查納米比亞的解放鬥爭在政治、軍事和社會等各方面的進展情況;審議各成員國遵守聯合國關於納米比亞的各項決議的情、在納米比亞經營的外國經濟勢力的活動、有關納米比亞人民解放鬥爭的一切法律問題、南非在納米比亞的軍事設施和軍事行動的性質與規模並就這些問題與西南非人民組織的代表進行磋商。第三常設委員會寓言以何種方法和途徑加強傳播關於納米比亞的新聞以及就納米比亞問題的各個方面爭取世界輿論;組織和協調理事會代表團與各新聞工具、教育機構和其他文化機構的發表見解的主要人物以及行動和支持小組進行的接觸活動;並就這些問題與西南非人民組織的代表進行磋商。
徠大會在1982年12月20日第37/233C號決議中審查了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的報告,重申其以前多次提出的要求:請所有各專門機構和聯合國系統的其他組織及會議,接納理事會所代表的納米比亞為正式成員,使理事會能夠作為納米比亞的合法管理當局參加這些機構、組織和會議的工作。大會還請這些機構確保納米比亞的權益得到保護,並在涉及納米比亞的這種權益時,邀請由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代表的納米比亞以正式成員資格參加。大會在1982年12月20日第37/233A號決議中對某些國際組織和機構;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顧大會有關決議繼續向種族主義的比勒陀利亞政權提供援助深表關注,並要求該基金組織停止這種不合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