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法正宗記
傳法正宗記
宗者乃其教之大統。其所見之書果詳。而佛老之教。
目錄
宋 契嵩 編
十二月日。杭州靈隱永安蘭若傳法沙門賜紫臣僧契嵩。謹昧死上書。皇帝陛下。臣聞。事天者必因於山。事地者必因於澤。然其所因高深。則其所事者易至也。若陛下之崇高深明。則與夫山澤相萬矣。適人有從事其道者。舍陛下而不即求之。雖其渠渠終身絕世。烏能得其志耶。抑又聞佛經曰。我法悉已付囑乎國王大臣者。此正謂佛教損益弛張。在陛下之明聖矣。如此則佛之徒。以其法欲有所云為。豈宜不賴陛下
傳法正宗記
知開封府王侍讀所奏札子
臣今有杭州靈隱寺僧契嵩。經臣陳狀。稱禪門傳法祖宗未甚分明。教門淺學各執傳記。古今多有諍競。因討論大藏經論。備得禪門祖宗所出本末。因刪繁撮要。撰成傳法正宗記一十二卷。並畫祖圖一面。以正傳記謬誤。兼舊著輔教編印本一部三冊。上陛下書一封。並不幹求恩澤。乞臣繳進。臣於釋教粗曾留心。觀其筆削著述。固非臆說。頗亦精微。陛下萬機之暇深得法樂。願賜聖覽。如有可采。乞降付中書看詳。特與編入大藏目錄。取進止。
中書札子許收入大藏
權知開封府王素奏。杭州靈隱寺僧契嵩。撰成傳法正宗記並畫圖。乞編入大藏目錄。取進止。
輔教編三冊(此是中書重批者。蓋降札子后數日。又奉聖旨。更與輔教總入藏批此)右奉聖旨。正宗記一十二卷。宜令傳法院於藏經內收。附札付傳法院。准此。
嘉祐七年三月十七日(宰相押字)
中書札子不許辭讓師號
杭州靈隱永安蘭若賜紫沙門契嵩狀。今月二十二日。伏蒙。頒賜明教大師號敕牒一道。伏念。契嵩比以本教宗祖不明法道衰微。不自度量。輒著傳法正宗記輔教編等上進。乞賜編入大藏。惟欲扶持其教法。今沐聖朝。特有此旌賜。不唯非其素望。亦乃道德虛薄。實不勝任。不敢當受其黃牒一道。隨狀繳納申聞事。
右札付左街僧錄司告示不許更辭讓准此
嘉祐七年四月五日(宰相押字)。
契嵩嘉祐之辛丑歲十二月六日。以此正宗記輔教編進。明年三月十七日。先皇帝賜入大藏。使與經律偕傳。蓋留於政府。七十一日。丞相諸鉅公。躬屈詳閱。佛教光賁。雖振古未有如此者也。契嵩佛子輩。豈不榮且幸。宜何以報其大賜。還吳之三年。吳郡人有曰曹仲言弟[王+己]仲彝者。樂聞其勝事。乃募工於其州之萬壽禪院。施財鏤板。仰贊國家之鴻休也。傳法覺初守堅知一詳僧善慧。宗遇較。治平改元甲辰。四月十一日題。
廣右藤之釋契嵩。字仲靈。少習儒業。遊方入吳。著書於錢塘之西湖。嘉祐間。以所業傳法正宗記定祖圖輔教編詣闕。以文贄見韓魏王歐陽文忠公王冀公。當時群巨公。極可許之。復表進仁宗皇帝御覽。至為道不為名為法不為身之句。嘉嘆留禁中久之。有旨宣賜入大藏建炎間兵火散失。逮紹興庚辰秋。福州太平寺正言長老。因游東山龍首贊。得正宗記十二卷。仍以輔教編三冊增之。重新校勘。謂開元解空明禪師曰。吾家之嵩輔教。定慧操修。冬夏唯一衲。常坐不卧。日止一食。夜頂戴觀音像行道。誦菩薩號十萬聲以為常。宋之高僧。北斗以南一人而已。雖殫竹帛不可紀其道行。於是率諸禪同力。刊板於福州開元寺大藏流傳利益無窮。住壽山廣應禪寺嗣祖佛燈大師法珊跋。教忠崇報禪寺住持嗣祖比丘道印校正。
嵩明教之在釋氏扶持正宗排斥異說。辭而辟之咸有援據。所謂障百川而東之。回狂瀾於既倒者也。諸老出力。共廣此書。皆湜籍輩用心也。隨喜之緣有大於此者乎。隆興甲申十一月既望。左奉議郎前提舉福建路市舶。晉安林之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