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掛北京市宗教事務局(簡稱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負責本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民委(市宗教局)設10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製51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掛北京市宗教事務局(簡稱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負責本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負責本市宗教外事方面的有關工作。
(三)轉變的職責。
1.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共同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
2.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3.強化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為中央在京單位服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調查研究北京地區民族、宗教情況,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議。
市民委召開2013年黨風廉政工作會議
(四)參與擬訂本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專項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事業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等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本市民族鄉村經濟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承擔對民族鄉村、清真食品行業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務,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負責宗教外事方面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本市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舉辦宗教院校;負責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完成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鍾百利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局長
馬中璞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副局長
牛 頌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副局長
趙宏生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副局長
范 寶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副局長
金毓嶂 北京市崇文區政協副主席,兼任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
趙廣才 中共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紀檢組組長
張 寧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委員(副局級)
李勝勇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委員(副局級)
張建平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宗教事務局)委員(副局級)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委(市宗教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外事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與合作;承擔聯繫市民委兼職委員的具體工作;負責有關史志編纂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本市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民族、宗教工作中長期規劃;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
(三)宣傳處。
承擔本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指導推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負責組織機關及所屬單位理論學習與研究;擬訂扶持少數民族特色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文化在文化創意產業中的保護和發展。
(四)民族一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承擔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組織實施表彰工作,協調民族關係;協調推動本市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教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參與擬訂和實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規劃;參與擬訂和實施民族教育規劃、政策措施;聯繫民族界人士和少數民族群眾;承辦有關民族關係問題的來信來訪和突發事件;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承擔民族外事工作;指導區縣民族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少數民族社會事務。
(五)民族二處。
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推動本市民族鄉村經濟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對民族鄉村、清真食品行業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指導區縣民族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少數民族經濟事務。
(六)宗教一處。
依法承擔本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審批天主教、基督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承擔天主教、基督教外事工作;承辦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務。
(七)宗教二處。
依法承擔本市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聯繫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審批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指導佛教、道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承擔佛教、道教外事工作;負責宗教房產落實政策工作;承辦民間信仰有關事務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務。
(八)宗教三處。
依法承擔本市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聯繫伊斯蘭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審批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指導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承擔伊斯蘭教外事工作;管理本市伊斯蘭教朝覲事務;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伊斯蘭教事務。
(九)行財處。
負責編報部門經費預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
(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製、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市民委(市宗教局)機關行政編製51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2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6副。
(一)機關工勤事業編製10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