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2日上午,自治區黨委常委、市委書記雲光中,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徐國銘共同為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揭牌,標誌著我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雲建東,市委常委、秘書長吳志強出席。
現任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崔振武。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崔振武: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王慧英、曾令鳴、任瑞、李淑清
王永亮、王保平、包曉明、王心平、齊傑
2019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任命:白永平為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徐國銘辭去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報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備案。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白永平代理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