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

分立

醫學:分立是闡述丘腦核團與樣腦在結構及功能上的分立機制。

第一,結構的分立。腦分為丘腦、樣腦、腦幹,丘腦包括許多核團,樣腦又分為大腦皮質、基底核、下丘腦、杏仁核等諸多腦結構,還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腦葉、功能區或或團。不同的丘腦核團與不同的樣腦分別構成相對獨立的功能系統,能夠相對獨立的完成某一功能,產出樣本點亮丘覺。

第二,功能的分立。腦分為多個功能系統,每個功能系統都能獨立工作,交換產出樣本點亮丘覺產生意識。功能系統分為覺察系統、認識系統、感受系統即運動系統,意識也分為覺察、認識、感受,還能支配運動。我們正常意識狀態是多個意識並存並且相互作用,是產生心理活動的基礎。

各個功能系統分別產出樣本點亮丘覺產生多個獨立意識。功能系統、意識等各個因素相互作用是心理產生的基礎。

會計學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資格是否消滅為標準,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
1、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解散原公司,並分別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中的行為。在新設分立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業務範圍進行重新分配組合。同時原公司解散,債權、債務由新設立的公司分別承受。新設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議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也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法學


分立,是一個組織分立成為兩個以上組織的行為。分立分為分解分立和分支分立。比如:甲分立成甲、乙,為分解分立;甲分立成乙、丙,甲消滅,為分支分立。分立不是特指企業的分立。
分立,引起的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並非是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此,它是一種法定移轉。與分立相對應的是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