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中國共產黨關於人民民主權利內容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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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中國基層農村村民自治實踐中,從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中發展起來的。“四個民主”的提法,在1993年民政部下發的關於開展村民自治規範活動的通知中首次出現,1994年第十次全國民政會議正式使用。199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則在一般民主政治的意義上進行了闡述,從而成為中國共產黨的規範概念延續下來。民主選舉,是指人民根據自己的意願,按照法定形式,選定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和某些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是人民行使和實現其基本政治權利的一種方式。民主決策,指在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方面,保證廣泛的人民參與,傾聽意見並集中民智,使決策建立在民主和科學的基礎之上。民主管理,指人民作為政治主體參加國家事務和企事業的管理,行使憲法賦予的各項權利並承擔憲法賦予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在基層社會的自治中,管理更是人民的直接行為,是人民民主的實體。民主監督,指人民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對國家各級代表機關和公職人員進行監督,以糾正各種違法行為,分為執政黨的黨內監督,其他黨派的黨際監督,人民代表的監督,人民輿論的監督和人民個體的監督等。是人民民主的保障。《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明確提出:“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黨關於人民民主權利內容的四個方面的概括,反映了黨對人民民主的深刻把握,體現了中國特色,拓展了人民民主的實踐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