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附屬單位補助
對附屬單位補助
對附屬單位補助(grant to the auxiliary organization)
概述
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傳統的事業行政單位會計中稱其為“調劑支出”。
無償撥付的、不需單獨報賬的、國家預算以外的資金。如果上級事業單位對附屬單位的非財政資金補助限定用於特殊的業務活動或某項專門活動,且要求附屬單位單獨核算並報賬,則稱為撥出專款。向附屬企業投入須按投資協議或合同的規定,由附屬企業支付資金使用費或繳納利潤的資金為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
收入較多的附屬單位上繳的款項;事業單位自己組織的除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其他資金。
設置“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對附屬單位補助時,借記本科目;補助收回時,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的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餘額。本科目應按接受補助的附屬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對附屬單位補助時,借記“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補助收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的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餘額。
於收入支出表支出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