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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

法律術語

養子系收養而非親生的兒子;養子與撫養人之間不存在血緣關係;依法形成收養關係的養子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於親生子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

孤兒、棄嬰(兒)、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兒子等可以依法通過收養成為他人的養子。

內容介紹


養子大概可以解釋為以下的意思:
養子可以解釋為撫養的兒子而並非親生的;
不是通過血緣來維繫關係的兒子,而是通過法律來維繫關係的稱為養子,同樣也是兒子;
跟自己沒有血緣關係,但是確實存在撫養關係的人;
明確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四)貧窮地區無力撫養孩子的老人把自已的孩子贈送別人養活的。
並且:
第二十二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