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作量

教師應承擔工作的數量

教師工作量是教師應承擔工作的數量。1914年,中國教育部《直轄專門以上學校職員薪俸暫行章程》規定,大學校專任教員每周授課10小時以上;大學預科專任教員每周12小時;高等師範學校專任教員每周12小時以上;專門學校專任教員每周12小時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教育部於 1962年擬訂《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草案)》,曾在幾所全國重點學校試點。

辦法介紹


1981年發出《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內容包括教學工作量(含教學法研究工作量)、科學研究工作量、實驗室建設工作量等。一個教師的全年工作量,應為1680小時。各類學校均按以上原則及本校具體情況制訂工作量。1982年,北京市政府《關於全日制中、小學教職工編製標準的暫行意見》中規定:中學語文教師每人教兩個班(10課時~12課時);數學、物理、化學、外語教師每人每周授課12課時~16課時,平均14課時;其他各學科每人每周授課14課時~18課時,平均16課時。小學教師每人包教一個班的語文、數學,或每周授課16課時~20課時,平均18課時。其他省、市根據本地區特點,對中小學教師工作量均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