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商品
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合稱
所謂文化商品,是指用於交換的文化勞動產品或文化勞動服務。文化商品包括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是文化經濟化趨勢下文化的商品屬性日益被發掘出來的產物。
目錄
我們一般把通過人類精神和物質生產勞動而生產的文化與其載體的結合體, 稱為文化勞動產品或文化勞動服務。文化勞動產品一般是以物質作為文化的載體體現的, 表現為物態形式, 而文化勞動服務則一般是以人的活動作為文化的載體體現的, 表現為非物態的活動形式。如電影光碟可認為是一種文化勞動產品, 而正在上演的舞台戲劇對消費者而言, 則被認為是一種文化勞動服務。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商品定義為文化產品(culture goods)和文化服務(culture services)兩種。
文化產品是傳遞思想、符號和生活方式的消費品,包括書籍、雜誌、多媒體產品、軟體、錄音帶、電影、錄像帶、視聽節目、手工藝品和服裝設計;
文化服務是滿足人們的文化興趣和文化需求的行為。文化服務雖然不是物質產品,但是可以促進物質產品的生產和分配。典型的文化服務包括許可及其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服務、音像發行、表演藝術和文化活動、文化信息的推廣以及書籍、錄音和人工品的保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