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權力
一種特殊的政治權力
國家權力是指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機器來實現其意志和鞏固其統治的支配力量。國家權力是一種特殊的政治權力,是通過國家政權發生的政治權力關係。其權力的形成來自於國家各機構,因此也可以叫做統治權或政府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國家權力對內具有強制性,對外具有主權性,不允許外來干涉。通常以憲法、法律等加以頒布,由政權機關保證其實現。
國家權力是一種特殊的政治權力,是通過國家政權發生的政治權力關係。其權力的形成來自於國家各機構,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權或政府權力。其所表現的最高統治形式是國家主權,它是國家權力的“最終權力”,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源泉。政府權力來自於國家主權通過法律的的合法授予。
現代政府權力按照職能不同,一般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這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
是所有社會領域中最具權威性、強制性的一種權利,通常把它視為一種強制力,一種暴力,是指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機器來實現其意志、鞏固政權、管理公共事務的支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