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明

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原黨委書記、副所長

王忠明,1968年出生於河北,曾任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所長。

2018年9月17日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原黨委書記王忠明涉嫌受賄一案,在瀋陽市瀋河區法院重審宣判,被告人王忠明獲無罪。

人物履歷


曾任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所長。

人物事件


涉嫌受賄

2013年4月,瀋陽市檢察院反貪局接到遼寧省檢察院交辦的關於王忠明涉嫌受賄的舉報材料,並展開調查。
2014年6月21日,王忠明被監視居住,7月3日被刑拘,7月13日被逮捕。
起訴書指控,王忠明因主管基建工程,先後四次收受王春蘭、金榮福、陳廣生、華明等4人受賄款,總額100萬元。

一審判決

2016年6月16日,瀋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忠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50萬元,並追繳受賄所得80萬元。
一審判決認定,王忠明在2003年至2009年擔任金屬研究所副所長期間,利用主管基建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精仕分公司承攬的金屬研究所工藝樓一標段工程施工過程中,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給予該公司支持與幫助,於2004年春節和2004年下半年分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陳廣生賄賂,每次20萬元人民幣,共計40萬元人民幣。
弔詭的是,陳廣生對於行賄資金的來源的表述為“東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工程處”。一審判決中認定,此單位並不存在。

提起上訴

2016年12月7日,瀋陽中院作出裁定,認定一審法院對王忠明犯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將此案發回重審。

被判無罪

2018年9月17日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原黨委書記王忠明涉嫌受賄一案,在瀋陽市瀋河區法院重審宣判,被告人王忠明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