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接責任制

首接責任制

一屬於首接人職責範圍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關辦理的事項,需要補充或攜帶的材料,以及如何辦理等,並耐心解答對方的詢問。

定義


“首接責任制”是指服務對象到單位諮詢或辦理有關事宜,首接工作人員必須負責解答或交主辦人員辦理的一項制度。

態度


首接人要熱情接待、用語文明;熟悉本單位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切實為辦事人著想,不推諉扯皮,體現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神風貌。

責任


一屬於單位職責範圍的,首接人要主動告知或引領到有關經辦科室,經辦科室無人時,應告知經辦科室的聯繫電話和聯繫人。
二屬於單位職責範圍之外的,首接人應告知或儘可能幫助其了解承辦部門。
三屬於電話諮詢的,首接人應按上述原則給予答覆。
四屬於舉報或投訴的,首接人應根據舉報內容,屬事故舉報投訴的應及時報告監管一科和規劃科,屬廉政舉報投訴的,應及時報監察室,承辦科室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要注意對投訴人和投訴事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