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當事人
在票據關係中享有票據權利和承擔票據義務的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關係中享有票據權利和承擔票據義務的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兩種。在票據發行時就已存在的稱為基本當事人。如票據的發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參見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基本當事人是構成票據上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缺乏則票據關係不能成立。在票據發出后通過各種票據行為而加入票據關係之中成為票據當事人的人為非基本當事人。如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參加付款人等。票據當事人分別處於債權人與債務人地位。發票時的受款人為最初的債權人。以後從最初的受款人受讓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如被背書人)則成為票據權利人。因實施一定的票據行為而在票據上簽名的人為票據債務人。又有主債務人與從債務人之分。前者首先負付款責任,如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等。後者次於主債務人負擔保付款之責,如匯票發票人、背書人等。
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並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係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所謂票據關係是指由於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1)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併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裡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複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於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於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於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票據關係當事人可分為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為作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後為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後的背書人等。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為前手和後手。背書在前的為前手,背書在後的為後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麼就甲和乙來說,甲為前手,乙為後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為前手,丙為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