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司法局
蘇州市司法局
蘇州市司法局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413號)和《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發〔2009〕56號),設立蘇州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
2019年1月,蘇州市司法局與蘇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重新組建蘇州市司法局。
2019年1月,根據《蘇州市機構改革方案》,蘇州市對應中央和省級機構改革,調整優化相應機構和職能。蘇州市司法局與蘇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組建市司法局。
(一)劃出的職責
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的職責。
(三)新增的職責
增加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管理工作的職責。
(四)強化的職責
1.加強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2.加強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制定的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編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市勞動教養執行、司法行政系統戒毒管理工作。
(三)協調指導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區和各行業法制宣傳工作。
(五)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社會法律諮詢機構;管理監督在我市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
(六)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幫教安置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八)管理監督全市司法鑒定工作。
(九)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市法律援助基金會開展業務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管理市屬勞教執行單位領導班子,協助管理縣級市、區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幹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車輛,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十三)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社團開展業務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開展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4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公文審核和信息簡報的收集編髮;負責會務、機要、保密、文印、收發、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以及信訪接待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開展涉港澳台法律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
(二)信息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指導全市司法行政信息網路建設;負責局機關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的開發、維護和管理;負責局機關網站、區域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上級部門要求開展的有關欄目的維護和信息採集、提供工作;配合市信息主管部門開展信息化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法制處(行政許可服務處)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核管理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聽證等工作;組織法律政策理論調研工作;指導市法學會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局行政許可服務事項。
(四)法制宣傳處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級市、區和各行業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普法工作;指導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區)的創建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對外宣傳工作。
(五)律師管理處
指導、監督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市律師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以及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承辦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設立審批工作;協助省司法廳開展全市律師事務所機構設立審核和律師執業證的發放、年檢註冊工作;參與查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紀行為;監督管理外國(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的代表機構;參與律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市律師協會開展業務工作。
(六)公證管理處
指導、監督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市公證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證機構、公證員及其執業活動;協助省司法廳開展全市公證機構設立審核、公證員執業證發放和年檢註冊工作;負責職權內有關涉外、涉台(港澳)公證事項的審核和審批;協調各公證機構之間的關係和業務管轄;參與查處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違法違紀行為;參與公證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市公證協會開展業務工作。
(七)法律援助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指導全市法律援助業務培訓;協調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案件受理爭議;負責全市法律援助組織的設立;負責全市公職律師執業申請、執業證照、年度註冊工作;指導市法律援助基金會開展業務工作。承擔市“148”協調指揮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司法鑒定管理處
指導、監督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市司法鑒定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監督、檢查,參與查處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行為;遴選和管理市級司法鑒定機構;負責全市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協助省司法廳開展全市司法鑒定從業人員資格的統一考試(考核)及其資格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全市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活動和全市司法鑒定人業務培訓;負責司法鑒定製度的社會宣傳和司法鑒定業務的對外交流工作;參與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承擔市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勞動教養工作處
貫徹執行勞動教養及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監督市屬勞教場所的建設、勞動教養人員的勞動教育及勞教生產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工作;協助管理市屬勞教執行單位警務和隊伍建設。
(十)基層工作處
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承辦全市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的核准登記和年檢工作;承擔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和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十一)社區矯正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規劃、工作部署、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文件;收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信息,指導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的教育培訓及相關調研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協調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承擔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國家司法考試處(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培訓處)
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擬訂我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承辦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收集、反饋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承辦報名材料、申請授予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材料初審、報送、發放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崗位培訓、素質教育、專業知識更新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管幹部任職培訓、輪訓及素質教育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內各類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培訓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工作;指導局下屬市司法培訓中心工作。
(十三)計財裝備處(審計處)
擬訂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裝備配備規劃;負責裝備的計劃、審核和分配;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警用車輛及物資裝備;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各項經費和固定資產;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行業財務管理;負責直屬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承辦本局機關房屋管理維修和基建工作;協調勞教所突發事件的後勤保障工作。
(十四)政治部(警務處、離退休幹部處)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組織、人事及機構編製工作;承辦局管幹部和協管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以及相關人事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警務管理和警銜評授工作;指導市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開展業務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推薦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置派駐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機關黨委。
四、直屬行政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市司法局設置1個正科級直屬行政機構。
市法律援助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承辦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市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負責法律援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和交流;承辦市司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人員編製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為97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另核派駐紀檢組組長1名;正副處長(主任)4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7名(含監察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1名),副處長(副主任)24名。
六、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