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安全員

非公務員職業

定義

專職安全員是指專門負責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培訓、教育;建議、諮詢施工地或者工作單位的人。(配合街道工作,清理居民樓內佔用消防通道堆物,清理居民區內可燃物,非公務員職業)

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建築法》和有關的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具體落實上級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參與HSE計劃及各項施組措施方案的編製(安全相關內容),有權行使安全一票否決制。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施工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種換崗教育和特殊工種培訓取證工作,並記錄在案。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台帳。
四、參加每周一次以上的定期安全檢查,及時處觀工現場安全隱患,簽發限時整改通知單。
五、監督、檢查操作人員的遵章守紀。制止違章作業,嚴格安全紀律,當安全與生產發生衝突時,有權制止冒險作業。
六、組織、參與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全過程的安全實施控制,並做好記錄。
七、掌握安全動態,發現事故苗子並及時採取預防措施,組織班組開展安全活動,提供安全技術諮詢。
八、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反饋使用信息,對進入現場使用的各種安全用品及機械設備,配合材料部門進行驗收檢查工作。
九、貫徹安全保證體系中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參與安全設施、施工用電、施工機械的驗收。
十、協助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如實彙報工程項目或生產中的安全狀況;
十一、負責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協助處理重大工傷事故、機械事故,並參與制訂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十二、參與對施工班組和分包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教育工作,負責對分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連續監控,並作好監控記錄;
十三、參與協助對項目存在隱患的安全設施、過程和行為進行控制,參與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並驗證糾正預防措施。

規定


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鍊、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