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業術語之一

公眾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它以被保險人的公眾責任為承保對象,是責任保險中獨立的、適用範圍最為廣泛的保險類別。

所謂公眾責任,是指致害人在公眾活動場所的過錯行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依法應由致害人承擔的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公眾責任的構成,以在法律上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其法律依據是各國的民法及各種有關的單行法規制度。此外,在一些並非公眾活動的場所,如果公眾在該場所受到了應當由致害人負責的損害,亦可以歸屬於公眾責任。因此,各種公共設施場所、工廠、辦公樓、學校、醫院、商店、展覽館、動物園、賓館、旅店、影劇院、運動場所,以及工程建設工地等,均存在著公眾責任事故風險。這些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等均需要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來轉嫁其責任。

特點


1、保險標的無形。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為無形標的。
2、適用範圍較廣。該險種可適用於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
3、表現形式豐富。主要有普通責任、綜合責任、場所責任、電梯責任、承包人責任等,我國則主要表現為場所公眾責任。

主要險種


綜合公共責任保險

綜合公共責任保險是一種綜合性的責任保險業務,它承保被保險人在任何地點因非故意行為或活動所造成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
從國外類似業務的經營實踐來看,保險人在該種保險中除一般公眾責任外還承擔著包括合同責任、產品責任、業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預防責任、完工責任及個人傷害責任等風險。

場所責任保險

場所責任保險承保固定場所因存在著結構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險人在被保險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因疏忽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且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場所責任保險的險種主要有賓館責任保險、展覽會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車庫責任保險、機場責任保險以及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責任保險。

承包人責任保險

承包人責任保險專門承保承包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它主要適用於承包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務的承包人,包括土木工程師、建築工、公路及下水道承包人以及油漆工等。
在承包人責任保險中,保險人通常對承包人租用或自有的設備以及對委託人的賠償、合同責任、對分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等負責,但對被保險人看管或控制的財產、施工的對象、退換或重置的工程材料或提供的貨物及安裝了的貨物等不負責任。

承運人責任保險

承運人責任保險專門承保承擔各種客、貨運輸任務的部門或個人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旅客責任保險、貨物運輸責任保險等險種。依照有關法律,承運人對委託給他的貨物運輸和旅客運送的安全負有嚴格責任,除非損害貨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軍事行動及客戶自己的過失等,否則,承運人均須對被損害的貨物或旅客負經濟賠償責任。
與一般公眾責任保險不同的是,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障的責任風險實際上是處於流動狀態中的責任風險,但因運行途徑是固定的,從而亦可以視為固定場所的責任保險業務。

責任範圍


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在保險地點發生的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和有關的法律訴訟費用等。
公眾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則包括:
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引起的損害事故;
②戰爭、內戰、叛亂、暴動、騷亂、罷工或封閉工廠引起的任何損害事故;
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損害事故;
④核事故引起的損害事故;
⑤有缺陷的衛生裝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
⑥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的任何土地、財產或房屋的損壞責任;
⑦被保險人的僱員或正在為被保險人服務的任何人所受到的傷害或其財產損失,他們通常在其他保險單下獲得保險;
⑧各種運輸工具的第三者或公眾責任事故,由專門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或其他責任保險險種承保;
⑨公眾責任保險單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責任等。

保費計算


保險人在經營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時,一般不像其他保險業務那樣有固定的保險費率表,而是通常視每一被保險人的風險情況逐筆議訂費率,以便確保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與所收取的保險費相適應。
按照國際保險界的習慣做法,保險人對公眾責任保險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賠償限額和免賠額分別訂定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兩項保險費率,如果基本賠償限額和免賠額需要增減時,保險費率也應適當增減,但又非按比例增減。
公眾責任保險費的計算方式包括如下兩種情況:
一是以賠償限額(累計或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計算依據,即保險人的應收保險費=累計賠償限額×適用費率;
二是對某些業務按場所面積大小計算保險費,即保險人的應收保險費=保險場所佔用面積(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險費。

賠償


公眾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的確定,通常採用規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方式,既無分項限額,又無累計限額,僅規定每次公眾責任事故的混合賠償限額,它只能制約每次事故的賠償責任,對整個保險期內的總的賠償責任不起作用。

理賠程序


1.保險人接到出險通知或索賠要求時,應立即記錄出險的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單號碼、出險原因、出險時間與地點、造成第三者損害程度及受害方的索賠要求等;
2.進行現場查勘,調查核實責任事故的相關情況,並協助現場施救;
3.根據現場查勘寫出查勘報告,作為判定賠償責任和計算賠款的依據;
4.進行責任審核,看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是否在保險責任範圍,受害人是否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或起訴;
5.作好抗訴準備,必要時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或同被保險人一起出面抗訴;
6.以法院判決或多方協商確定的賠償額為依據,計算保險人的賠款;
7.支付保險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