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分配自主權
工資分配自主權
工資分配自主權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指企業依法享有的,從經營收入中提取工資總額並將其分配給職工個人的自主權。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這為用人單位享有工資分配自主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理解此項法律規定,需要明確下述幾點:
1.工資分配自主權的主體範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享有工資分配自主權是市場主體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必要條件和重要表現。因而,工資分配自主權的主體應限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具有經濟效益目標的用人單位,其中,主要是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實行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組織只對工資總額的一定部分享有工資分配自主權。我國目前尚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階段,不同用人單位的工資分配自主權不盡相同。一般說來,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較之事業組織,非國有企業較之國有企業,差額撥款事業組織較之全額撥款事業組織,享有更大程度的工資分配自主權。
2.工資分配自主權的內容。工資分配自主權作為經營管理自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兩部分:(1)工資分配方式確定權。主要是自主選擇基本工資制度,自主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以及晉級增薪和降級減薪的辦法、條件和時間。(2)工資水平確定權。主要是按照法定原則自主確定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3.工資分配自主權的行使。用人單位行使工資分配自主權時,應當注意兩點:(1)這裡的“自主”是法定範圍內的自主,凡是以強行性法律規範規定的工資分配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凡是法律和政策所界定的工資分配許可權,用人單位不得超越。(2)這裡的“自主”並不是指完全由單位行政單方決定工資分配,用人單位工資分配的制度和方案應當由職代會審議通過,或者經過與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方能生效。
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的條件或因素有:
1.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
經濟效益是確定工資水平的決定因素。用人單位無經濟效益增長不可能有工資總額的增長,用人單位有經濟效益增長應有工資總額增長,但要符合“兩低於”原則。
2.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
這也是影響工資分配的主要因素。用人單位由於行業、生產、經營等特點的不同,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區域有時會有很大差異。即使在同一時期、同一區域,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及其分配也會有所不同。
3.勞動生產率
這是決定用人單位工資水平的又一重要因素,用人單位只有提高勞動生產率,才能提高用人單位經濟效益。才能提高職工的工資水平。
4.勞動就業供求狀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在用人單位工資分配中起著重要作用。勞動力供求雙方通過公開競爭,通過價值規律對勞動力供求關係的影響,形成均衡的工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