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不能

支付不能

支付不能是債務人欠缺支付債務的資力,對已到清償期限的債務無力清償這樣一種客觀經濟狀態。德國法系國家把“支付不能”作為破產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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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支付不能”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欠缺償債能力,償債能力一般由三種因素構成,即財產、信用和生產技術水平。如果債務人雖無財產,但有良好的信用和較先進的生產技術水平,其仍具有償債能力,因為債務人可以憑其信用融通資金,並且利用其先進的生產技術水平,取得經濟效益,實現財產增值,從而獲得償債所需的金錢。因此破產法上所說的償債能力欠缺,必須是財產、信用和生產技術水平三者結合的欠缺,債務人依靠其財產、信用和生產技術水平都無法獲得償債所需的金錢。(2)不能清償的債務應為到期債務。對於附期限的債務,債務人於清償期末屆至時,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期限屆至前,即使債務人無力償債,也不構成支付不能。(3)必須是對所有的已到期債務,而且是持續的不能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