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義務

積極義務

積極義務又稱作為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的義務。

基本介紹


積極義務是由命令性規則所規定的,人們必須或者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如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等等,就屬於規定積極義務的情況。消極義務又叫不作為義務,是禁止性規則所規定的,禁止人們作出一定的行為,例如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等等,就屬於規定消極義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