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正廳級直屬機構

自治區林業局,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正廳級直屬機構,將自治區林業廳的職責,自治區農業廳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以及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農業廳、自治區海洋和漁業廳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主要負責監督管理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生態保護和修復,開展造林綠化工作,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旨在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統籌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監督管理,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保障全區生態安全。

領導班子


林業廳廳長、黨組書記:黃顯陽
副廳長、黨組成員:鄧建華、黃政康、陸志星
林業廳黨組成員兼廣西林業科學研究院院長:安家成
總工程師、黨組成員:李巧玉
二級巡視員:蔣桂雄

職責調整


(一)划入原自治區林業局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四)加強全區濕地保護、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五)加強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林業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接待和信訪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工作;指導全區生態文明、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製、人才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計劃;協助組織林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林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林業政策調查研究;承辦有關林業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本級的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聽證及法律諮詢相關工作;組織有關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牽頭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四)計劃財務處(生態公益林管理辦公室)。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製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編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劃;管理監督自治區級林業資金;指導全區林業基金的徵收管理和林業財務會計工作;監管自治區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基金和林業行政事業收費工作;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全區生態公益林的區劃、調整;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管理、監測和效益評價等工作。
(五)營林處(石漠化綜合治理辦公室)。
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退耕還林、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區國有林場(苗圃)、林木種苗基地的建設與管理;負責自治區直屬國有林場管理與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林業外資造林項目的實施;組織、指導、監督全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全區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質能源基地建設的相關工作。
(六)林政資源管理處(山林糾紛調處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擬定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執行;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監督、審核全區森林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指導、監督全區林地林權管理,承辦徵用佔用林地審核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林木憑證採伐、憑證運輸;指導全區鄉鎮林業站和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區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政策、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並監督執行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有關法規、政策、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區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協調和處理省際、設區市際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區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七)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指導陸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及監測工作;負責擬訂及調整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收容救護、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運輸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承擔全區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全區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違法案件的查處;承擔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出口審核、報批有關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按照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八)產業處。
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和林產品質量監督;承擔林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許可證相關工作;負責全區木材、竹類、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指導全區花卉產業、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旅遊發展工作;組織實施林產品認證工作;指導自治區直屬林業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監管全區林業行業、廳直屬林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九)林業改革發展處。
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組織擬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見;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全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並監督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林權交易、流轉、保護工作;指導林業投融資改革;指導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林業推進新農村建設;承擔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科學技術與對外合作處。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技術推廣和科技普及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林業知識產權保護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木材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指導林業對外合作與交流、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
(十一)國土綠化處(自治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協調、督促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辦與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審核工作,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承辦自治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二)森林防火處(自治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森林防火、滅火工作;擬訂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檢查、督促、協調全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森林防火法規、政策;制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協調、組織、指揮撲救較大以上森林火災;組織調查重大、特大森林火災事故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組織、指導全區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組織、指導省際邊界森林防火聯防,協調邊境森林防火聯防工作;承辦自治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在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區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自治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全區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依法承擔徵佔用林地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指導、監督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全區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全區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區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定相關的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八)參與擬訂自治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編製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自治區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區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監督管理自治區級國有林業資產;指導全區林業基金的徵收和管理;編製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九)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區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組織、指導農村能源建設工作;管理自治區直屬國有林場,指導全區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監督全區木材、竹類、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指導、協調山區綜合開發和森林生態旅遊;指導全區花卉產業發展;擬訂全區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監督實施林業產業國家標準,參與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管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人才、外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森林防撲火工作,承擔自治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區林業行政執法監管責任,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區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製


自治區林業廳機關行政編製為8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1名。

其他事項


(一)按規定管理自治區森林公安局。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