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共和國憲法

印度共和國憲法

1949年11月印度制憲議會通過,1950年1月26日(印度獨立日)生效。共397條,附表9,全文長達10餘萬字。除包括聯邦及其領土,公民資格,公民權利,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聯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組織與職權,聯邦和各邦的關係等各章外,並設專章規定了財政、財產、契約與訴訟、貿易、商業、公務員、選舉、少數民族、官方文字、緊急通告、憲法的修正等。憲法宣布印度為享有主權的民主共和國,是聯邦制國家。

概述


憲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種族、世襲種姓、性別、出生地而受歧視。公民有言論、和平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自由。憲法規定反剝削權、禁止人口買賣和強迫勞役;強調財產權不受侵犯,任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任何工商企業中的任何利益)非經法律許可並規定賠償的數量或列舉賠償的原則與方法,不得佔有或取得。

議會


議會是聯邦立法機關,由總統、聯邦院和人民院組成。聯邦院議員不超過250名,其中12名由總統從科學、文學藝術、社會服務方面有專門學識和實際經驗的人員中推薦,238名為各邦代表。副總統為聯邦院的議長。人民院議員不超過525名,由各邦選舉的不超過50%,從中央直轄區選出的不超過25%。任期5年,議長、副議長自議員中選出。

總統選舉


憲法規定,總統行使聯邦行政權。總統由選舉團(從議會兩院議員和各邦立法會議議員選出的人員組成)選舉產生,任期5年。副總統一人,由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在總統因死亡、辭職、被罷免或其他原因而出缺時,代行總統職權。內閣總理由總統任命(習慣上任命人民院中多數黨領袖);閣員由總理提名,總統任命。憲法規定總統有廣泛職權,但行使職權應根據內閣的建議及其協助,由內閣向人民院連帶負責。所以,憲法賦予總統的行政權力,實際上屬於內閣;總統只是國家元首。

印度最高法院


印度最高法院行使聯邦司法權,設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7人,由總統徵求最高法院和各邦高等法院法官意見後任命。最高法院是聯邦與各邦之間、邦與邦之間爭議的第一審法院,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各邦高等法院判決的上訴審法院。

官方語言


憲法規定,印度的官方語言為印地語,在憲法實施后15年內可以繼續使用英語,經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邦可以使用地方語言。按1963年《語言法》規定,除印地語外,繼續使用英語。

憲法的修正


對憲法的修正必須在議會任何一院中提出,並在兩院過半數議員出席的情況下,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總統同意后實施,該憲法自頒布以來,已經經過多次修正。

立法權


國家的立法權分為3部分:
①專屬聯邦的,包括國防、外交、鐵路及海上運輸等方面。
②專屬各邦的,包括公共秩序、警察、教育、衛生、農業等方面。
③聯邦和各邦共同行使的,包括制定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處理耕地以外的財產轉移、結婚與離婚、勞資糾紛、社會保險等。
據1977年的憲法修正案,警察方面的立法權改為專屬聯邦,教育和農業方面的立法權改為聯邦和各邦共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