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券

代幣券

代幣券,具有替代現金貨幣並有等額購買權利的替代券。一般是商業單位定向發行的隱蔽促銷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9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而《人民銀行法》第44條也規定,“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與代金券有關的商業活動國家的規定較為嚴格。

概念及分類


廣義的代幣券

是指一切代替貨幣的有價證券和憑證。

狹義的代幣券

是零售商或者零售商會同銀行印製、發售的可以在特定零售商家購買商品的代幣符號。其雖然不是貨幣,但卻在特定的場所代替法定貨幣充當了支付手段。隨著打擊力度的增加,又出現了“領貨券”“抵用券”“購物券”“儲蓄卡”“消費卡”等等變種,但其本質仍不失為代幣券。
目前市場上發行使用的代幣券主要分為儲值卡和購物卡兩類。
其中儲值卡又分為單用途儲值卡和多用途儲值卡兩種,有煤氣公司,公交公司,電信行業的電話費充值卡,以及大型商場和超市發行的購物卡。而醫保卡屬於多用途卡,一些酒店的貴賓卡也有多用途性質。這些儲值卡大多數沒有通過銀行發行,均有商戶自行制卡放行和清算,接受客戶預先支付的貨幣金額,並將該金額寫入電子卡片賬戶,客戶在消費時,直接用於結算。但也不排除銀行和商戶聯合,並標有銀行標識的聯名卡。
購物卡大多是商場自行發售,在指定地點和時間範圍內充當流通職能的準貨幣,主要有各種購物卡和出庫單、提貨卡、會員卡、貴賓卡。
目前社會上的代幣券就發行主體與發行方式來看,都是採用公開發售方式,至於發行方式又可再區分為自家發行或第三人發行。自家發行就是代幣券發行人與提供服務之人是同一人,換言之,發行人自己負最終的履行義務,持有人以提示或其他方法直接向發行人或所指定人,如關係企業,連鎖加盟店,同一企業體的分支機構要求履行給付義務。第三人發行則是指發行人對持有代幣券之人可在代幣券上指定第三人對持有人負履行義務,當然第三人未必同意當給付義務人,因此,發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必定存在法律關係,資金關係或准資金關係,所以這類情況在實際使用中並不多見。
最牛代幣券
代幣券
代幣券
據人民網消息,2009年1月10日,一張面值為100分且仿人民 幣圖案、有王小丫頭像等元素的最牛代幣券亮相山東濱州市。
該代幣券正面和背面疑似採用了100元人民幣的圖案,大小與人民幣相近,不同的是均以對角線的形式下上分割,並標有了商家宣傳性的字樣。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代幣券正面左下角編號“KX8 8 8 8 8 8 8 8”,背面不僅印有“此券在本店可做現金單獨使用”的字樣,還出現了中央電視台節目主持人王小丫以及“開心辭典”的圖案。

社會評論


法律界
人士指出,發行代幣券(卡)違反了中國現行的金融法規。中國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各商業銀行、郵政儲蓄機構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嚴禁發行各類儲蓄紀念卡和不記名、不記息、有固定面值的聯名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發行任何新的銀行卡:銀行發行的各種由自然人個人使用的銀行卡,要嚴格執行申辦程序,嚴格監督。”現在許多商家發行的所謂“電子消費卡”便是與銀行聯合推出的,專家指出這種行為嚴重地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稅收部門
同時也指出,若代幣券大行其道,將會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最直接的影響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無據可依。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單位購券作為禮品贈送他人,此類支出應列為“業務招待費”,這部分費用是要按一定比例控制的,超標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而需被計征企業所得稅。若以購券方式記賬,單位就可以通過其它沒有額度限制的科目列支,這樣就有可能因此而少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因從券(卡)中無法直接扣稅,以券(卡)贈送他人,單位很難為對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另外,為了促銷,商家對集團購券往往給予占購買金額一定比例的優惠,而這部分利益的獲得者幾乎無人會自覺自願地主動交納個人所得稅。
許多消費者和商家
有許多消費者和商家認為,以代幣券消費,是一種現代化的結算方式,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甚至一些金融界人士也認為,銀行發行的這種信用消費卡帶有電子錢包功能,除了能促進銀行經營業務開拓外,也是為了壓縮現金消費,促進信用卡服務,推動消費方式的改變。金融界資深人士分析指出,這種認識有失偏頗。刷卡消費確實是現代化的金融電子支付手段,快捷方便,而且電子貨幣在支付領域逐漸取代現金的消費方式也越來越成為消費者的選擇。但只要使用各種按規定發行的銀行卡就完全可以得到實現。目前金融系統也提供著越來越完善的電子服務。以廣州市為例,金融部門擁有1700多台自動櫃員機,10200台銷售終端機,銀行卡也得到了普及,總發行量達 896.7萬張,實現人均一張卡,完全能適應人們消費的需求。由此不難看出,偏執地認為“代幣券必須作為現代化結算方式而得以存在”,只能使行賄腐敗有機可乘,因不以現金支付必然為不正之風大開方便之門。
許多守法經營、誠信至上的商家對禁發代幣券的措施十分歡迎並表示堅決執行中央的決定。商界一些權威人士指出,發行代幣券有百害而無一利,既坑了國家又害了商家。因為集團購買量大,往往會在短時間內給商家帶來可觀的銷售額,一些國有大商場的負責人用自己的親身實踐教訓直言,其實這是一種虛假的繁榮,在這些美麗的泡沫后潛在著巨大的危機。“反正花的不是個人的錢,用不著心疼”,許多商家瞄準這一持券人的普遍心態,為了多撈一筆,趁機抬高物價。隨著逐利心理的膨脹,再加之券卡的使用範圍已限定了消費的商場別無選擇,商家往往只會一味地追求利潤而弱化了銷售之外的服務質量等方面。由此帶來的銷售佳績常會遮蓋一些真實的營銷狀況,麻痹商家,經營者很難保持冷靜的頭腦去思考還存在的不足和隱患,這十分不利於商家長遠持久的發展。

法律規範現狀


①《 中國人民銀行法》 和 《人民幣管理條例》 都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 發售代幣票券 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②1998年和2001 年國務院 糾風辦 等單位下發的取締各種代幣票券的通知 商業儲值卡是否屬於代幣票券 相關部門均未作出明確的解釋和界定 ,2000年 7月 中國人民銀行在《 關於對購物卡性質認定的函》 中對代幣票券作了解釋並認定“購物卡”屬於代幣票券.
上述法律政策對於商業儲值卡均持否定態度,但是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存在對某類商業儲值卡持肯定態度的情況。從而為商業儲值卡的合法性撕開了一道口子。如1998 年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工商總局聯合頒布《 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這一文件僅針對 會員卡 而且規定了很高的入市門檻。對於商業儲值卡的規範缺乏實踐意義2007 年已被廢止,但是它的“曇花一現”使商業儲值卡的生存撈到了一根“救命稻草”同時,理論界與實踐中各個部門對商業儲值卡性質的認識都發生了變化 2006年北京、安徽等地方稅務機關開始對商業零售企業銷售購物卡開具發票行為進行規制。2008 年廈門市工商局 人民銀行等七個單位聯合下發了《 關於加強零售業購物券 卡 管理的通知》 對零售業發售儲值卡採取銀行擔保或第三方監管, 2009年北京市丰台區工商局指導成立商業儲值卡銷售自律組織,2009 年北京市昌平區工商局採取六項措施規範商業儲值卡經營行為等,為規範商業儲值卡作出了有益的嘗試,同時也為市場傳達了商業儲值卡有望合法化的信號。

流通原因


代幣券之所以屢禁不止,在於代幣券的特性:1、代幣券信息的隱蔽化,顯示餘額,一位數字拼成的背景圖案等代替。2、製造銷售渠道擴散化。3、是發售時機更靈活,使用期限更長。以往代幣券 多在節 日期間集中發售,現在發售時機更靈活,甚至隨 時可購買到;有效期也更長,有的甚至不限時日。4、是購買主體多元化。購買代幣券的既有行政事業單位,也有企業,還有部分個人。5、是使用群體的普遍化。代幣券方便了禮尚往來,簡化了饋贈收受過程,淡化了尷尬場面,收受者容易找出心理平衡,因此,使用群體趨向普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