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索道協會

中國索道協會

中國索道協會成立於2003年8月1日,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業務指導單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協會理事長由國務院參事閃淳昌同志擔任。

建設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共同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規範,積極維護索道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探索交流索道安全運營和管理經驗,堅持自主創新,提高我國索道行業的綜合管理和技術水平,保障索道運營安全,積極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推動索道行業安全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業務範圍


(一)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修訂索道的政策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等,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對本行業的發展趨勢、企業經營管理、行業技術進步和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等問題進行調研;開展對行業基礎數據、經濟技術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分析,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發展問題,提出行業發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索道安全事故的認定工作,搜集安全事故案例,並進行分析、研究、調查、統計,協助政府做好索道安全運營的保障工作。
(四)組織索道會員單位進行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教育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五)依法或經授權組織實施索道行業的認證、評估、檢驗檢測、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以及資格考試等活動。
(六)開展與索道有關的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並受委託進行有關技術仲裁工作。
(七)反映會員訴求,協助政府解決和處理行業內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八)加強索道行業自律。本協會擔負著實施索道行業自律的重要職責,圍繞規範索道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索道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索道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九)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組織行業學術會議和技術交流,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和信息資料;舉辦展覽會、研討會,培育業務市場。
(十)組織開展國內外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際纜索運輸協會等國際組織的溝通聯繫,建立與國際同行業的經濟、學術團體和組織的關係。

組織機構


組織架構示意圖
組織架構示意圖
組織架構示意圖

理事成員


理事長 王樹鶴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樹林 古樹超 劉冬燕 張同生 張建榮 張喜偉 張載光 張強
張嘉元 李書清 李慶國 李友國 李寶傑 李曉東 李繩宗 呂海燕
和獻中 胡玉立 賈國棟 梅乾元 黃祥華 黃智全解傳付甄正義翟松傑
秘書長 鄒宏君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中國索道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Ropeway Association (縮寫為:CR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由從事索道(纜車)管理、運營、設計、製造、安裝、教育、科研、檢驗檢測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業務指導單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
單位會員主要指從事索道(纜車)管理、運營、設計、製造、安裝、教育、科研、檢驗檢測的單位。
個人會員主要是指多年從事索道管理、研究、教學和設計並熱心索道事業的個人。
榮譽會員指是對索道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授予終身榮譽稱號。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願望,能夠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從事或關心支持索道事業;
(四)遵紀守法、重視質量和安全、誠實守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
(三)由本協會發出接納通知;
(四)由本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工作與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或優惠權;
(四)優先或優惠在本協會刊物上發表論文;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支持本協會工作,宣傳本協會作用,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為本協會的各項活動提供條件、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特別情況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拒不履行會員義務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註銷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就有關重大事項進行表決,作出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如處於非正常時期,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從本會會員中產生,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其中,作為會員單位代表當選的理事,在任期內推薦單位如果需要變更人選,應及時向本協會理事會申請變更,並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接納或註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中,作為會員單位代表當選的常務理事,在任期內推薦單位如果需要變更人選,應及時向本協會理事會申請變更,並須經理事會確認。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1/2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其中,作為會員單位代表當選的副理事長,在任期內推薦單位如果需要變更人選,應及時向本協會理事會申請變更,並須經理事會確認,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理事長不在,可委託副理事長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精幹的專(兼)職人員。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有對本協會標誌的專有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5日本協會第二次全國會員大會修改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