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Private Placement Bond)債券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係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在歐洲市場上區分並不明顯,可是在美國與日本的債券市場上,這種區分是很嚴格的,並且也是非常重要的。
私募債券的發行相對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私募的對象是有限數量的專業投資機構,如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和各種基金會等。一般發行市場所在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私募的對象在數量上並不作明確的規定,但在日本則規定為不超過50家。這些專業投資的投資機構一般都擁有經驗豐富的專家,對債券及其發行者具有充分調查研究的能力,加上發行人與投資者相互都比較熟悉,所以沒有公開展示的要求,即私募發行不採取公開制度。購買私募債券的目的一般不是為了轉手倒買,只是作為金融資產而保留。日本對私募債券的轉賣有一定的規定,即在發行后兩年之內不能轉讓,即使轉讓,也僅限於轉讓給同行業的投資者。
優點
1、發行成本低。
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準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
缺點
1、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我國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註冊資本金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2、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保和信用評級。只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
1、公募債券向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募集的債券,需按法定手續,它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轉讓。
2、私募債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
截至2012年10月,已經獲准進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的13個省區市分別是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山東、江蘇、浙江、湖北、安徽、內蒙古、貴州、福建,從首批6個東部沿海經濟發達省市向中西部擴展,呈現出全國鋪開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