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焱
上海楊浦區委政法委原書記
盧焱,男,1967年9月出生,漢族,江蘇金壇人,全日制中專,中央黨校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1986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上海市楊浦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9年10月28日,經中共上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上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盧焱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政務開除處分。
2020年8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盧焱受賄,貪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期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9月24日,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人盧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1986年12月至1989年12月,上海市東海中醫醫院檢驗士。
1990年01月至1991年11月,楊浦區衛生局辦公室秘書。
1991年11月至1993年07月,楊浦區委辦科員。
1993年07月至1995年05月,楊浦區委辦副科級秘書、綜合科副科長。
1995年05月至2000年08月,楊浦區委辦綜合科科長。
2000年08月至2004年03月,楊浦區延吉新村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2004年03月至2005年05月,楊浦區府辦副主任。
2005年05月至2006年09月,楊浦區控江路社區(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2006年09月至2006年11月,楊浦區控江路社區(街道)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
2006年11月至2007年11月,楊浦區控江路社區(街道)黨工委書記。
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楊浦區平涼路社區(街道)黨工委書記。
2009年11月至2011年08月,楊浦區府辦主任、區外事辦主任、區政府研究室主任、區政府黨組成員。
2011年08月至2013年11月,楊浦區府辦主任、區外事辦主任、區政府黨組成員。
2013年11月至2015年06月,楊浦區建設交通黨工委書記、區重大辦主任。
2015年06月至2015年12月,楊浦區委辦主任、區委機要局局長、區委督察室主任。
2015年12月至2016年09月,楊浦區委辦主任、區委機要局局長。
2016年09月至2016年11月,楊浦區委政法委書記。
2016年11月至2019年07月,楊浦區委常務、區委政法委書記(副局級)。
2019年7月29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上海市楊浦區委常委、區委政法委書記盧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0月28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楊浦區委原常委、區委政法委原書記盧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盧焱理想信念喪失,無視黨紀國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不僅不在所在地方切實落實好黨中央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決策部署,反而利令智昏,私底下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沆瀣一氣,為其打聽案情、通風報信,甘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頻繁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房產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大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徇私干預司法、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生活腐化墮落。與不法私營企業主狼狽為奸,大搞權錢交易,在企業經營、承接工程、協調案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國有財產。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
盧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上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上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盧焱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政務開除處分;終止其楊浦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8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盧焱受賄,貪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期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
2020年9月24日,上海二中院對盧焱受賄,貪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公開宣判:上海二中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盧焱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79萬餘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人盧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據此,對被告人盧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