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崗位
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
國家人事部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這一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根據人事部的規定,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到十級職員崗位。
還規定,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同時規定,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設置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規定如下:
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級、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依據為:
人事部關於印發《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6]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