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工
均工
均工是秦代關於調度手工業勞動者的法律規定。均工律簡文共三條,僅有兩條有律文,另一條則只有標題而無內容。
其中對於工匠的養成有嚴格規定,並規定技藝可做工匠者不應被要求擔任趕車、做飯的工作。
同時出土的與均工並列為管理官營手工業的法律還有 工人程、工律。
原文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均工
譯文
新工匠開始工作,第一年要求達到規定產額的一半,第二年所收產品數額應與過去作過工的人相等。工師好好教導,過去作過工的一年學成,新工匠兩年學成。能提前學成的,向上級報告,上級將有所獎勵。滿期仍不能學成的,應記名而上報內史。
原文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仆、養。均
譯文
隸臣有技藝可作工匠的,不要叫他給人趕車、烹炊的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