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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楠
內江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二科原科長
孫楠,四川省內江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二科原科長。
徠2018年5月,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孫楠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孫楠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追繳被告人孫楠的非法所得581萬元及挪用324萬元公款產生的孳息。
徠孫楠,四川省內江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二科原科長。
一審判決
孫楠在任內江市國家投資工程招投標交易中心主任及內江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二科科長期間,違反招投標法等相關規定,利用職務便利,採取透露招投標信息等手段,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21次收受朱某、范某某人民幣581萬元,另有45萬元未遂。孫楠到案后,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324萬元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事實。截止起訴時止,孫楠已退還其挪用的公款324萬元,向檢察機關退贓595.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國家投資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581萬元,另有45萬元未遂,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孫楠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工程投標保保證金管理、使用規定,兩次違規挪用工程投標保證金總計324萬元用於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孫楠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孫楠受賄犯罪未遂部分,比照既遂從輕處罰。孫楠到案后,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系坦白;歸案後退清了全部贓款,並檢舉揭發了楊某某的受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系立功。綜上,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