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等。
股權繼承是指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
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5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