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權

專用名詞

植物新品種權,是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並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

權屬性質


植物新品種權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一樣,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由於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所以,植物新品種權也是一種民事權利。

作用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最終目的是鼓勵更多的組織和個人向植物育種領域投資,從而有利於育成和推廣更多的植物新品種,推動我國的種子工程建設,促進農林業生產的不斷發展。
由於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還處於探索階段,有必要對國際上現行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相關制度進行比較分析,以確定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模式。

保護範圍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是由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兩個部門來進行的。根據兩部門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上的分工,國家林業局負責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觀賞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樹(乾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目前,我國對植物品種權的保護還僅限於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對植物育種人權利的保護,保護的對象不是植物品種本身,而是植物育種者應當享有的權利。

歸屬


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問題如何界定?
一是個人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於職務育種,品種權屬於其單位。非職務育種的品種權應屬於完成育種的個人。
二是委託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應由委託方與受委託方的合同確定,如沒有合同約定,其品種權屬於受委託方。也就是說,不直接從事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委託育種的形式獲得品種權,由此獲得經濟效益。
三是合作育種的品種權屬於共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四是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時,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某種意義上講,品種權實際上也是一種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入市場。

申請程序


育種者應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文件內容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書、說明書和照片。
文件準備齊全后,申請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也可委託國家林業局指定的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對於申請品種權的育種者,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遞交申請文件,也可通過郵局郵寄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遞交后,申請人所申請的保護品種將在國家林業局下發的書面公告或網上進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沒有任何人對該品種提出質疑,該申請人將獲得新品種保護權。
代理機構。目前分佈在全國各地的植物新品種權代理機構共有21個。分別是北京中林綠秀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北京北林方圓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北京眾合誠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海虹嘉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南京南方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山東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福建綠閩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黑龍江北方植物新品種權代理服務中心;海南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中心;廣東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湖南省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代理處;甘肅省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浙江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雲南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哈爾濱東林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浙江富陽亞熱帶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安徽省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中心;山西省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事務所;湖北省楚林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安徽省林科新品種權代理公司。

保護期限


新品種的保護期限有多長?
一般來說,木本植物培育的時間較長,因此保護的期限也較長。我國已有明確規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的品種權保護期限為20年,其他15年。

保護模式


國際上現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模式是1961年通過的第一個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該公約規定,成員國可以選擇對植物種植者提供特殊保護或給予專利保護,但兩者不得並用。多數成員國均選擇給予植物品種權保護。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新品種保護要求用專利法取代該專門法的保護,強化培育者的權利。1991年,UPOV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增加了一些條款供成員國選擇適用,從而加大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該公約修訂后規定,如果成員國認為有必要,可以將保護範圍擴展至生殖物質以外部分,任何從受保護的品種獲得的產品未經權利人同意,均不得進入生產流通。這顯然明確許可成員國對植物品種提供專利保護,從而放棄了1978年UPOV禁止雙重保護的立場。

法律規定


為正確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或者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的共有人對權利行使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張其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共有人單獨實施該品種權,其他共有人主張該實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證據證明其不具備實施能力或者實施條件的除外。
共有人之一許可他人實施該品種權,其他共有人主張收取的許可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品種權轉讓未經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登記、公告,受讓人以品種權人名義提起侵害品種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受品種權保護的繁殖材料應當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徵、特性相同。
前款所稱的繁殖材料不限於以品種權申請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
第四條以廣告、展陳等方式作出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銷售行為認定處理。
第五條種植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生產、繁殖行為認定處理。
第六條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以下合稱權利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屬於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有證據證明不屬於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構成假冒品種行為,並參照假冒註冊商標行為的有關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第七條受託人、被許可人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或者區域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品種權人請求判令受託人、被許可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條被訴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侵害品種權的行為,仍然提供收購、存儲、運輸、以繁殖為目的的加工處理等服務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認定為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九條被訴侵權物既可以作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為收穫材料,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物系作為收穫材料用於消費而非用於生產、繁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十條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經品種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權利人主張他人生產、繁殖、銷售該繁殖材料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對該繁殖材料生產、繁殖后獲得的繁殖材料進行生產、繁殖、銷售;
(二)為生產、繁殖目的將該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護該品種所屬植物屬或者種的國家或者地區。
第十一條被訴侵權人主張對授權品種進行的下列生產、繁殖行為屬於科研活動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利用授權品種培育新品種;
(二)利用授權品種培育形成新品種后,為品種權申請、品種審定、品種登記需要而重複利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二條農民在其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土地範圍內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權利人對此主張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行為,被訴侵權人主張其行為屬於種子法規定的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目的、規模、是否營利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銷售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而售出的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且舉證證明具有合法來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判令其停止銷售並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對於前款所稱合法來源,銷售者一般應當舉證證明購貨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存在實際的具體供貨方、銷售行為符合相關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等。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侵害品種權的事實,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決停止侵害,並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責令採取消滅活性等阻止被訴侵權物擴散、繁殖的措施。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儘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被訴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被訴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訴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第十六條被訴侵權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轉移、毀損被保全物等舉證妨礙行為,致使案件相關事實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權利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除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以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品種權為業;
(三)偽造品種權證書;
(四)以無標識、標籤的包裝銷售授權品種;
(五)違反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
(六)拒不提供被訴侵權物的生產、繁殖、銷售和儲存地點。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的,在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可以按照計算基數的二倍以上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
第十八條品種權終止后依法恢復權利,權利人要求實施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終止期間實施品種權的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他人未經許可,自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權利人對此主張追償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處理,並參照有關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該使用費數額。
前款規定的被訴行為延續到品種授權之後,權利人對品種權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權損害賠償均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但應當分別計算處理。
第二十條侵害品種權糾紛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當事人在相關領域鑒定人名錄或者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推薦的鑒定人中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從中指定。
第二十一條對於沒有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的品種,可以採用行業通用方法對授權品種與被訴侵權物的特徵、特性進行同一性判斷。
第二十二條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未提出合理理由和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二十三條通過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小於但接近臨界值,被訴侵權人主張二者特徵、特性不同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擴大檢測位點進行檢測或者提取授權品種標準樣品進行測定等方法,並結合其他相關因素作出認定。
第二十四條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