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辦公室
人民防空辦公室
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級人民防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承辦人民防空日常工作。簡稱“人防辦公室”、“人防辦”。
目錄
設置和職責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設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人民防空辦公室,為單設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序列內的主管部門。同級軍事機關派人員參加本級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作。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本行政區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相關工作法規、計劃和措施;擬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報的建設與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城市建設中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情況;組織群眾防空隊伍建設和訓練,適時組織城市人民防空演習;依法組織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加強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資和資產;擔負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戰時在各級人民防空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防空襲預案,組織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主要完成防空警報發放、人員疏散隱蔽、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社會生活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