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是1992年6月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簽署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於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約熱內盧召開,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通過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宣言,並謀求以之為基礎。
目錄
目標是通過在國家、社會重要部門和人民之間建立新水平的合作來建立一種新的和公平的全球夥伴關係,為簽訂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維護全球環境與發展體系完整的國際協定而努力,認識到我們的家園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謹宣告:
原則一:人類處在關注持續發展的中心。他們有權同大自然協調一致從事健康的、創造財富的生活。
原則二: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有至高無上的權利按照它們自己的環境和發展政策開發它們自己的資源,並有責任保證在它們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對其它國家或不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地區的環境造成危害。
原則三:必須履行發展的權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滿足當代和世世代代的發展與環境需要。
原則四:為了達到持續發展,環境保護應成為發展進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同發展進程孤立開看待。
原則五:各國和各國人民應該在消除貧窮這個基本任務方面進行合作,這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目的是縮小生活水平的懸殊和更好地滿足世界上大多數人的需要。
原則六: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和那些環境最易受到損害的國家的特殊情況和需要,應給予特別優先的考慮。在環境和發展領域採取的國際行動也應符合各國的利益和需要。
原則七:各國應本著全球夥伴關係的精神進行合作,以維持、保護和恢復地球生態系統的??各國負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責任。發達國家承認,鑒於其社會對全球環境造成的壓力和它們掌握的技術和資金,它們在國際尋求持續發展的進程中承擔著責任。
原則八:為了實現持續發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質量,各國應減少和消除不能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和倡導適當的人口政策。
原則九:各國應進行合作,通過科技知識交流提高科學認識和加強包括新技術和革新技術在內的技術的開發、適應、推廣和轉讓,從而加強為持續發展形成的內生能力。
原則十:環境問題最好在所有有關公民在有關一級的參加下加以處理。在國家一級,每個人應有適當的途徑獲得有關公共機構掌握的環境問題的信息,其中包括關於他們的社區內有害物質和活動的信息,而且每個人應有機會參加決策過程。各國應廣泛地提供信息,從而促進和鼓勵公眾的了解和參與。應提供採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徑,其中包括賠償和補救措施。
原則十一:各國應制定有效的環境立法。環境標準、管理目標和重點應反映它們所應用到的環境和發展範圍。某些國家應用的標準也許對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不合適,對它們造成不必要的經濟和社會損失。
原則十二:各國應進行合作以促進一個支持性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這個體系將導致所有國家的經濟增長和持續發展,更好地處理環境退化的問題。為環境目的採取的貿易政策措施不應成為一種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的手段,或成為一種對國際貿易的社會科學限制。因此避免採取單方面行動去處理進口國管轄範圍以外的環境挑戰。處理跨國界的或全球的環境問題的環境措施,應該儘可能建立在國際一致的基礎上。
原則十三:各國應制訂有關對污染的受害者和其他環境損害負責和賠償的國家法律。各國還應以一種迅速的和更果斷的方式進行合作,以進一步制訂有關對在它們管轄或控制範圍之內的活動對它們管轄範圍之外的地區造成的環境損害帶來的不利影響負責和賠償的國際法。
原則十四:各國應有效地進行合作,以阻止或防止把任何會造成嚴重環境退化或查明對人健康有害的活動和物質遷移和轉移到其他國家去。
原則十五: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它們的能力廣泛採取預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學肯定性作為推遲採取防止環境退化的費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
原則十六:國家當局考慮到造成污染者在原則上應承擔污染的費用並適當考慮公共利益而不打亂國際貿易和投資的方針,應努力倡導環境費用內在化和使用經濟手段。
原則十七:應對可能會對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活動和要由一個有關國家機構作決定的活動作環境影響評估,作為一個國家手段。
原則十八:各國應把任何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的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國家。國際社會應盡一切努力幫助受害的國家。
原則十九:各國應事先和及時地向可能受影響的國家提供關於可能會產生重大的跨邊界有害環境影響的活動的通知和信息,並在初期真誠地與那些國家磋商。
原則二十:婦女在環境管理和發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她們充分參加這項工作對取得持續發展極其重要。
原則二十一:應調動全世界青年人的創造性、理想和勇氣,形成一種全球的夥伴關係,以便取得持續發展和保證人人有一個更美好的未來。
原則二十二:本地人和他們的社團及其他地方社團,由於他們的知識和傳統習慣,在環境管理和發展中也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各國應承認並適當地支持他們的特性、文化和利益,並使他們能有效地參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活動。
原則二十三:應保護處在壓迫、統治和佔領下的人民的環境和自然資源。
原則二十四:戰爭本來就是破壞持續發展的。因此各國應遵守規定在武裝衝突時期保護環境的國際法,並為在必要對進一步制訂國際法而進行合作。
原則二十五:和平、發展和環境保護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
原則二十六: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通過適當的辦法和平地解決它們所有的環境爭端。
原則二十七:各國和人民應真誠地本著夥伴關係的精神進行合作,貫徹執行本宣言中所體現的原則,進一步制訂持續發展領域內的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