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全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體勞動者組成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勞動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個體經濟的助手。1986年12月5日,在我國個體私營經濟蓬勃發展的大好形勢下,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北京宣告成立,城鄉個體勞動者從此有了自己的全國性組織。
20年來,在黨和國家鼓勵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指引下,個體私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從“拾遺補缺”到“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986年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成立時,全國個體工商戶有1162萬戶、1766萬人,個體勞動者的合作經營組織中有320萬人;註冊資金共有164億元。到2006年9月底,全國個體工商戶已達2557.15萬戶,從業人員有5045.12萬人,分別是1986年的2.2倍和2.9倍;註冊資金達6345.10億元,是1986年的38.7倍。私營企業從無到有,已發展到485.91萬戶,從業人員6395.50萬人,註冊資本達72930.87億元。個體私營經濟在推動經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活躍城鄉市場、方便群眾生活、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已經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會長:鍾攸平
副會長:么惠英、扎西才吉、王秀華、王金山、王春鳴、葉 曉、艾立華、呂 東、達娃頓珠、嚴 昊、何 林、吳振山、肖冬祥、李 華、李 強、楊小虎、楊文彬、楊孝義、陳振江、林貴營、鄭國福、荊 強、趙玉昆、趙 剛、駱 寅、柴寶成、郭建平、陶華強、曹汝智、程克紅、程俊峰、薛 榮、魏建華。
〔經民政部核准2013年3月14日生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簡稱中國個協(英譯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簡稱CPBA)。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組織和個人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國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勞動者和相關組織的橋樑紐帶;是進行經營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有力助手;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會員誠信自律的重要力量;在推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三條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組織會員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發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會員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團結、教育、引導會員愛崗敬業、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奉獻社會,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第四條 本會的發展目標是:努力把協會建設成為黨和政府信任、會員滿意、社會認可,充滿生機與活力、有持續發展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的社團組織。
第五條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據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中小企業促進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環境優化。
(二)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統計分析,組織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為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參考。
(三)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和道德教育,引導會員守法誠信、遵守職業道德、參加公益活動、履行社會責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按照規定經批准評選表彰先進會員、推薦先進人物參加相關組織或獲得相關榮譽,加強和推進會員精神文明建設。
(四)貫徹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和小微企業黨建工作,擴大非公有制經濟領域黨組織和黨的工作覆蓋面,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群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業發展中的政治引領作用。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招商引資、商務考察、人才技術交流等活動,發揮個體私營經濟在促進地方和區域經濟發展、資源節約和生態保護中的作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六)為會員提供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對外合作、經營信息、展覽展銷等服務,支持個體私營企業轉型升級科學發展;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建立會員間溝通互助渠道,調解會員經營糾紛,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建設會員之家,關心會員生活,組織文化體育活動,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福利事業和經濟實體,建設網路平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刊物和書籍,利用多種宣傳渠道,積極推進個體私營企業文化建設。
(八)開展創業、就業指導,組織人才引進、用工招聘、崗位技能培訓,引導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發揮個體私營經濟在創業、就業、再就業中的重要作用。
(九)指導團體(單位)會員開展工作,加強與團體(單位)會員的互助、合作。
(十)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我國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十一)強化協會自身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建立行業組織和分支機構,完善組織結構,健全規章制度,實行規範管理,加強效能建設,提高協會公信力、凝聚力和影響力。
(十二)承接、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具有入會意願的以下團體(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團體(單位)會員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個私協會;
2.相關理論研究、專業或行業團體組織;
3.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與合作的單位;
4.其他申請加入本會的組織。
(二)個人會員
1.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組織的從業者;
2.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人士;
3. 本會團體會員的領導機構成員;
4. 其他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三)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合理要求;
(六)自主決定加入或退出本會。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交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個體勞動者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出席有關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做到公開、透明,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加強會費收取和使用的規範管理和監督,確保會費等收支符合國家法規和本章程規定。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4日召開的全國個體勞動者第四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