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限價
最低限價
最低限價是國家用行政手段規定的價格下限。適用範圍: (1) 某些農產品價格放開后,供過於求,價格下跌,對農業生產起破壞作用,為保護農民利益,穩定農業生產,國家規定必須執行的最低收購價格,亦稱最低保護價格。在最低限價以上,企業有權自行定價。屬指導價格的一種形式。如企業只能執行,無權在最低限價以上確定的,屬國家定價的一種形式。(2)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國政府規定某些商品允許出口的下限價格,是防止出口單位降價競銷,影響國家外匯收入的一種措施。
這是一種非關稅保護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價法規(於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簽定)的要求,最低限價的估價方法在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中被禁止使用。這是因為最低限價是對以成交價格為估價基礎的估價制度的否定,違背了新法規確立的估價原則。但是,在新估價法規議定書中,發達國家成員國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就這一問題作了讓步,同意發展中國家在過渡時期內保留最低限價的做法,以緩和因實施新法規而引起的財政收入減少的矛盾。
政府制定最低價格(又稱最低限價)阻止價格下降到某一水平,可能出於以下原因:
(1)保護生產者的收入。如果某行業的供給波動性較大,或者行業的需求缺乏彈性,那麼供給的變動很可能造成價格嚴重波動,從而影響生產者的收入。最低價格政策會阻止低價格造成的生產者收入下降。例如,許多國家制定農產品保護價格。
(2)避免產品的短缺。對於某些特殊的商品,如糧食,為了避免出現短缺,往往需要儲存一定的數量。藉助於最低限價,政府可以存儲這些商品,以防備未來可能出現的短缺。
(3)保護、扶植某些行業的發展。例如政府在實施農產品最低價限價政策時,通過收購市場上過剩的農產品,以達到扶植農業發展的目的。此外,對於工資制定最低價格可以防止工人收入降到某一特定水平,從而保護該行業的收入。
制定最低價格的問題之一是有過剩產品。如果某一企業因為過高的價格而出現產品過剩,它就會試圖逃避價格控制,降低價格。在很多情況下,最低價格不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是由某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之間商議制定的,以便能保持較高的利潤。這時,個別企業會試圖破壞協定,擠垮競爭對手。
最低價格政策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高價格會引起效率低下。在高價格使得企業的利潤得到維持時,它們可能不會去尋找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從而阻礙技術進步。
支持價格在一定程度上確實使農民得到了實惠,但很有限,農民從糧價上調中得到的絕大多數好處被加工、流通、銷售環節瓜分了。對農產品的生產和貿易產生誤導,扭曲價格機制的資源配置功能,農民會擴大生產,導致糧食生產更為嚴重的過剩,關聯商品(豬肉、雞蛋、食用油)也價格上漲,最後支持價格使政府財政壓力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