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知情權

消費者知情權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告知義務。

含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的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
(3)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

內容


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形態的不同情況,對有些商品的各類信息情況沒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對於另一些商品和服務其應當披露的信息則可能超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範圍,其具體內容應當依據不同商品或者服務具體分析權衡決定。總之,凡是消費者在選購、使用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聯繫的信息,消費者都應有權了解。具體說來,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大致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關於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等。
對於某些商品來說,其生產於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購買中藥材當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這就不能不注意產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對於生產者的名稱也要注意,特別是名牌產品其廠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註明廠家名稱,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就難以向廠家索賠。
(2)有關技術狀況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購買商品是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當可能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帶來危害,例如某些電器產品、煤氣燃燒器等。了解該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如該銷售者當面演示、索取說明書、線路圖,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試用。對於某些特殊商品,如藥品,僅從說明書上還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還要遵照醫生的囑咐或者根據醫生的指示來了解該商品。
(3)有關銷售狀況,包括售後服務、價格等。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是商品或服務交易的關鍵之所在,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消費者應當對價格有確切的了解,尤其是對提供的服務的價格。目前,我國服務行業的管理尚不嚴格,價格收費也比較混亂,損害消費者的情況十分嚴重,這就要求消費者在接受服務前就價格問題與經營者協商確定,以避免挨宰受損。商品的售後服務也與消費者的利益緊密相關,了解售後服務主要是看生產廠家與經營者有無質量擔保期、提供維修服務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費、收費多少等等。目前,隨著廣大消費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對家用電器、家用機械新產品的需求也越來越多,良好的售後服務已經越來越成為消費者消費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現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就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毫無疑問,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經營者有義務真實地向消費者說明所提供服務或商品的有關情況。
消費者只有在對某類商品或服務有所了解的情況下,才會購買、使用該類商品或接受服務。因此,知情權是消費者參與消費活動的前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我國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例還有很多,主要表現形式大概有以下幾種。
(一)未向消費者告知,虛假告知
去年7月14日,廬山風景名勝區消費者協會接到深圳遊客汪某投訴,11日入住廬山某賓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后將車停放在賓館內。當時賓館總台未告知停車需要單獨收費。住宿三天後,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車費10元。汪某一行遊客認為未事先告知需收費停車,拒絕支付,隨後引發糾紛。汪某投訴道,希望消協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被訴方的信息公開請求權。后經消協調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車費。
消費者的知情權似乎長期處於被忽略的狀態。諸如商家推出的各類活動所註明的“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等等。依據《消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賓館違法了《消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某商場打出“清倉大處理”的廣告,西服一套原價1888元,現價188元。小李立即購買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場,他看到同樣品牌,同樣質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當了,就對某商場進行了投訴,告其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例。
本案中,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矇騙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蒙受了損失。這是一起典型的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告知的案例。
(二)對消費者的不完全告知
陸先生近期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取新購的別克轎車時遭遇了一件怪事。他發現該公司出具的維修保養手冊填寫的提車日期、提車起始公里數均與實際不符,更怪的是客戶簽名處簽的竟是別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員工稱通用公司的產品質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質量狀況亦不同,簽名事宜是公司內部流程,消費者無需也沒有權利了解詳細過程。聽到如此的解釋,陸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訴要求解決。
區消保委調查發現這一事件因該公司員工誤操作所致,汽車銷售商提供給消費者的維修保養手冊應該與提車時的實際情況相一致,同時客戶簽名也應由消費者簽署,並且必須與行駛證上的名稱一致,這樣新車才能進入正常的保養維修。該公司的行為顯然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公司員工“消費者無需也沒有權利了解詳細過程”的解釋亦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本案中經營者沒有對消費者進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之間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體現。這既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觀念的一種滲透,也是長期以來市場經濟自身形成的一種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賴於商品交易過程中雙方講誠實、守信用,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存在原因


消費者只對自己準備購買或已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過程正是消費者消費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消費者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如今社會分工更加多樣化、更加精細,每個人都不可能完全實現自給自足,都要通過交換來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通過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等手段來實現。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每個人生活需要的實現都要藉助他人的商品或服務。
消費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關的,只有通過消費這一手段消費者才能實現其預期目的。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行為屬於消費活動,將其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它們都表現為消費者以支付貨幣為條件而直接從對方獲得商品或服務。但對於使用商品這一消費形式,是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在世界上也還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當然,提出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商品的購買者和使用者並不是同一個人,如將購買的生活消費品贈與他人使用、在別人家裡看電視等等。
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商品的過程中,服務的接受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也有可能因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問題而受到損害。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在於對社會弱者權利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以消費者為核心,所以也應將商品的使用者、服務接受者納入其調整範圍。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這樣的情形,有些消費者購買產品時往往並非供自己使用,如建築商將蓋好的新房屋賣給消費者,而購買房屋的消費者又將房屋轉讓他人。此時附著於房屋的設備若有瑕疵致人身財產受損害時,與原買主不同,房屋的買受人與零售商或開發商之間不存在任何契約上的關係,依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18條修正款的規定:“出賣人對於合理情形下被認為使用消費品或受產品影響的人,因產品的瑕疵導致個人生命傷害時,均應該承擔明示或默示的保證責任,而不是任意排除此適用”。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將這種情形納入調整範圍,這種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全方位的、充分的。同樣在接受服務的時候,也存在支付費用者與實際接受服務者不一致的問題。這種情況同樣可看作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之中,這就是消費者知情權客體和實現手段上的特殊性。

保護方法


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的權利。為了保證這項權利的實現,我國相關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規範中有許多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依照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經營者和廣告的發布者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的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或者造成人身傷殘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虛假廣告罪,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到食品消費而言,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廣告法》和《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明確規定,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我們注意到,在一些食品廣告中出現了許多缺乏明確界定的商業用語。如果這些概念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科學性和準確性,經營者應當承擔違反《廣告法》的責任。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向有關廣告管理部門投訴,要求行政機關追究這些廣告主的行政責任;消費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廣告主和廣告的發布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經營者發布的廣告中使用了未經詳細說明的科學配方或科學配比。如何判斷這類廣告的真實性?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解釋,廣告的真實性要求廣告的內容能夠被科學的依據所證實,廣告的內容與實際相一致。如果廣告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則可以認定廣告違反真實性原則,是違法廣告。
由於我國的市場競爭正處在一個從無序向有序轉變的特殊時期,經營者在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的同時,可能會通過各種方式,如利用消費者的惡意投訴,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其競爭對手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如果虛假陳述同時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可以依照《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消費者為了一己私利,參與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我國《刑法》第221條的規定,則會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消費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要加強維權意識,許多消費者為了避免麻煩也就聽之任之,認為沒有必要為了幾元錢的小事大動干戈。一些經營者抓住消費者這樣的心理,不斷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知情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項權利,加強維權意識,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如何提高維權意識,我認為,消費者應該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費者權利的事情出現,消費者都應該用法律或去消費者協會保護自己。多看一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類的法律書籍,來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以備受到侵害時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多參加一些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多看一些案例,以備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還不知道
(二)。司法保護
在銷售過程中,經營者可能告知銷售人員按照實際情況或商品包裝上標明的內容向消費者介紹商品,但這並不排除經營者違反《廣告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法理上來看,追究經營者的行政責任並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構成要件。從法律關係上來看,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買賣關係時,經營者已經告知了商品的真實情況,則消費者的知情權沒有受到損害,經營者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尚未發生買賣關係,消費者僅以經營者的廣告用語不真實,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為由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依據《廣告法》第38條的規定,追究廣告主的民事責任;如果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1)人民法院應及時受理消費者知情權受侵害案件當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時,應當打擊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違法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上述規定所稱的法律、法規,是指內容涉及了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知情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罰、處理之條款的法律、法規。人民法院切實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方面的職責在我國人民法院在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方面具有獨特的地位和舉足輕重的作用。
按照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負責各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證消費者訴訟權利得以實現,維護合法權益,打擊侵害消費者合法知情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工具。當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犯時,包括因經營者違反約定義務而對消費者進行欺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選擇司法救濟方式解決消費者知情權爭議。而對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的爭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既消費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服務人民、保護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
而且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是人民法院實現其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各項措施的基本前提。社會中,一個普通的消費者為了自己安全權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訴不方便,都會因為離法庭太遠,為幾個錢不值得來回奔波;舉證困難,擔心敗訴,顧慮起訴進程浪費時間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費者當自己的知情權受到侵犯時,往往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放棄尋求法律保護的途徑,能忍就忍,能讓就讓。
而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人民法院有義務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的起訴。這樣就能使很多消費者在自己知情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來還擊。(2)對已受理的消費者知情權侵害案件,人民法院會及時審理所謂及時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會嚴格依照法定訴訟時間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應按時進行審理前準備,儘早開庭審理。此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還可根據需要巡迴審判,就地辦案,這都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時審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消費者節省了時間。
在這裡特彆強調的是由於人民法院在解決消費者知情權侵害案中具有最終的裁判權,在國家對消費者合法知情權保護工作中享有極大的權威性。因此,本條的規定對於及時解決消費者知情權侵害案,避免爭議久拖不決而給消費者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傷害,加強對損害消費者知情權行為和現象的司法監督,保護廣大消費者知情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行政保護
《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時的五種解決途徑,但實踐中並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機制上的缺陷,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有關行政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知情權的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及督促。2、各級人民政府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
這就直接能說明了我國政府對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視程度和保護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內部因職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職能管理部門,現在有很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技術監督機關、衛生監督機關、環境保護機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機關、各行業主管部門。這些機關通過自己的各種不同的職能來管理市場、約束市場,通過對市場的嚴格管理更好的保證市場上商品質量,防止一些假冒產品、虛假廣告危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會對給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學習,來提高其對本行業的管理、監督人員的素質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