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指國際上為了解決按照一個國家的國內法取得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保護,在其他國家內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問題,而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促進技術、知識的國際交流。
目錄
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方面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1883年 3月20日簽訂的、目前已有92個成員國參加(迄1983年 3月15日止的數字)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前,以《巴黎公約》為中心在工業產權方面有13個條約或協定已經生效。它們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制止產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891),《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25),《商標註冊用商品與勞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58),《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68),《專利合作條約》(1970),《國際專利分類協定》(1971),《商標註冊條約》(1973),《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61),《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以及《保護奧林匹克會徽的內華羅條約》。保護版權(又稱著作權)方面的國際條約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世界版權公約》(1952),《保護表演者、唱片錄製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1961),《保護唱片錄製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複製的公約》(1971),《人造衛星播送載有節目信號公約》(1974)以及《避免對版權提成費雙重徵稅的馬德里多邊公約》(見版權的國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