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包干

利潤包干

利潤包干是指對企業實行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在年度開始前,核定企業的利潤上繳計劃數,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在年度計劃執行中,企業按核定的上繳利潤數解繳國家財政這種利潤上繳管理方式。這是在我國經濟管理體制改革中,國家或有關機構對企業實行的一種利潤上繳管理辦法。如果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實得利潤超過核定的利潤數,即出現“包乾結余”時,其結餘部分或按比例分成,或留歸企業使用。如果企業的經營結果,其利潤額不是核定數,即出現“包干虧空”時,差額部分國家財政不予彌補,或用企業一部分自有資金彌補包干虧空。

簡介


中國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國營企業利潤在國家與企業之間進行分配的一種方式。做法是企業按核定的上交利潤目標向國家承包,完成承包目標的超過部分,歸企業留用一部分或全部;完不成承包目標,由企業用自有資金補齊。目的在於通過責、權、利的緊密結合,調動企業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完成財政收入任務。這種方式1981~1983年曾在一部分企業實行,1987年以後,大部分企業採用了內容不盡相同、形式多種多樣的上交利潤包干方式。
承包範圍 各階段情況有所不同:①1981~1982年利改稅前,包干範圍是企業利潤。②1983年第一步利改稅時,包干範圍是大中型盈利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以及虧損企業的虧損(或補貼)。③1987年實行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后,盈利企業包干範圍是所得稅、調節稅、利潤;虧損企業包干範圍是國家撥補的虧損。
不論是盈利企業還是虧損企業,都不得承包除所得稅、調節稅以外的其他各種稅收。企業承包后,執行中仍按現行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調節稅和其他各種稅收。盈利企業完成承包上交利潤目標后的超目標利潤,也照章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企業超過年度目標多得的部分,由財政部門按期採取收入退庫的方式返還給企業,作為企業留利處理,不能在繳納所得稅、調節稅時直接抵交。

主要形式


依據1983年 4月24日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和1988年 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利潤包幹上交形式主要有:
① 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企業在國家核定的上交利潤基數上,加按一定的遞增率的逐年遞增包幹上交形式。就包干範圍的不同,又分兩種具體形式。一為國家核定企業上交利潤的基數,同時根據生產增長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要求,核定一個合理的增長比例,企業按該基數加增長比例之和進行包幹上交,完成上交利潤任務后,其餘利潤歸企業支配。1982年曾在一些企業實行。1983年以後,仍在少數未實行利改稅的大企業實行。二為就徵收所得稅後剩餘利潤實行遞增包干。即按照企業實現利潤徵收所得稅後,扣除企業合理留利,作為上交基數,再核定上交利潤的每年遞增比例進行包干。1983年第一步利改稅中曾經試行。1987年後對一部分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也實行。
② 上交利潤遞增包干,超收分成。與“上交利潤遞增包干”的區別在於企業實際向國家上交的利潤(包括所得稅、調節稅),超過承包目標的部分實行分檔分成辦法,財政部1988年規定,在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中,有條件的企業都應採取這種形式。
③ 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財政部門核定承包上交利潤的基數,企業按稅法計算,實際交納超過承包目標的部分實行分檔分成。
④ 上交利潤定額包干。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核定一個應當上交國家利潤的固定數額,進行包幹上交。超過核定額的剩餘利潤,全歸企業留用。1983年第一步利改稅中,規定只限於在礦山企業中實行,稱“定額包幹上交”。1988年規定限於在微利企業中實行,稱“微利企業上交利潤定額包干”。
⑤ 固定比例上交。1983年第一步利改稅後,對徵收所得稅後的某些大中企業,就其剩餘利潤在國家與企業之間進行分配的一種形式。實際也是一種利潤包干形式。它是按企業實現利潤徵收55%的所得稅以後,扣除企業合理留利計算出來應上交國家的利潤,按企業實現利潤確定一個固定的百分比,據以計算包幹上交利潤。
⑥ 虧損企業減虧(或補貼)包干。屬於政策允許的計劃虧損企業,按國家核定的虧損(或補貼)數進行承包,超虧不補,減虧分成或全留企業的一種包干形式。具體做法又有兩種,一是虧損企業定額補貼包干,即按核定的定額虧損補貼包干。由於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原因減少的虧損,全部留歸企業支配。二是虧損補貼遞減承包,即按核定的虧損補貼基數加一個由於提高經濟效益等原因減少虧損的比例,進行遞減包干。
⑦ 稅後利潤承包,全稱企業繳納所得稅後利潤承包。即不把所得稅列作承包上交範圍,而只就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後的剩餘利潤部分進行包幹上交。1988年在一些“稅利分流、稅後還貸、稅後承包”試點地區和企業實行。

具體事例


部門投入產出包干對幾個較為特殊的部門,就其承包的投入產出任務,同時實行盈虧包干。這是利潤包乾的一種特殊形式。例如在1985~1991年,對煤炭部實行全國統配煤礦投入產出包干,包煤炭產量、投資和基建規模,也同時在財務上包統配煤礦全行業(包括重點煤機廠和直屬供銷企業)的虧損額,超虧不補,減虧全部留用。1986~1990年,對鐵道部實行投入產出以路建路責任制。鐵道部包運輸、生產、建設、投資等,國家則對鐵道部實行特殊財務體制,准許只按規定繳納少數幾種稅,新增稅種免繳或在原繳營業稅中抵減,應繳的全部所得稅、調節稅和稅後利潤,以及財政上每年撥給的一定數額補助,都留給鐵道部包干使用,國家也不另安排鐵道企業的基本建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