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規定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
“三定”規定是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央編辦)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而對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等所作規定的簡稱。
“三定”規定(“three decide” the stipulation)。
該規定是國務院的規範性文件,是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據。三定主要指定部門職責、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製。
“三定”規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
一是職責調整,即明確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
二是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
三是內設機構(一般部門內的司局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
四是人員編製,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製數、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五是其他事項,即明確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事宜等。
六是附則,即明確“三定”規定是由誰解釋和調整的事宜。
簡單地說,“三定”規定就是對國務院的部門是幹什麼事情的,有哪些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職責是什麼,部門有多少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等。
中央編辦是中央編製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既是中共中央的工作部門也是國務院的工作部門。中央編辦的主要任務有兩項,一是推進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二是負責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的主任是李克強總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