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白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起草有關民族事務的規範性文件;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協調指導民族重大慶典活動。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意見和建議,承辦相關事務,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鄉村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九)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措施;分析研究國內外宗教理論和宗教形勢;調查了解市內外宗教發展趨勢現狀,掌握和分析、匯總宗教方面動態和信息,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十一)起草全市宗教事務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與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四)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對其它宗教場所進行審批;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人秘科。
負責機關文字綜合以及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事、工資福利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涉外事務;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二)民族科。
起草民族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承擔全市民族工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事宜;指導民族重大慶典活動;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事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研究提出我市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經濟發展特殊意見和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牽頭擬訂我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我市民族鄉、村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統計分析及相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鄉村、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扶貧工作。研究提出我市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意見和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指導和開展全市民族方面的宣傳工作;承擔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關事項;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民族鄉、村開展科技工作;參與少數民族文化、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地方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制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做好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信息化建設和相關課題研究及管理;組織開展民族語言文字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協助做好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工作。參與全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三)宗教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對涉及全市宗教領域和宗教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宗教工作方面的文字綜合、宗教信息採集報送等項工作;負責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培訓規劃的擬定和組織工作;負責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並承擔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承辦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聯繫宗教界人士;負責接待處理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來信來訪;負責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非法違法活動;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活動;負責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根據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負責民族宗教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民族宗教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