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機關
地方行政機關
地方行政機關,通常分為三級:即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實踐中,在我國許多地方,省級地方行政機關與縣級地方行政機關之間還有一級人民政府,即市(下轄區、縣的市)人民政府,這些地方的行政機關即為四級而不是三級。地方行政機關是指活動範圍僅涉及一定行政地域範圍的行政機關,如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日本的各級地方自治體等。
地方行政機關職權的行使要受到兩種限制,其一是受其管轄區域的限制,它只能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行使職權;其二是受中央行政機關的限制,其只能行使屬於地方所有的職權,而無法行使全國性職權,如國防、外交權。同時,地方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與命令還不得與中央行政機關的法規和命令相違背。
地方行政機關,通常分為四級:第一級,即省、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二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三級,即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第四級,即鄉、鎮人民政府。
地方行政機 關負責管理特定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我國地方行政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它們根據“雙重負責制”(既要向同級地方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又要對上級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原則開展工作,其職權主要有以下幾項:
1、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與命令,完成上級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
2、發布決議與命令,制定行政措施。
3、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教育、公安等事務。依法任免與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4、保護社會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公民個人擁有的合法財產。
5、縣以上人民政府可改變或撤消所屬各部門及下級政府不適當的決議、命令。
一、按照政事公開、政企分開的原則,履行縣委、縣政府賦予縣直機關服務中心(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縣直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職責,重點加強財務、房地產、大院環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用水用電、食堂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縣級機關的具體情況研究制訂縣級機關事務管理的具體辦法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根椐財政預算,負責對且直經費歸口管理單位的行政經費和日常預算執行管理,包括會計業務指導、財務管理、審計監督等工作。
四、負責縣委、縣政府大院房地產的統一規劃、綜合管理,制度房地產管理制度;管理縣委、縣政府大院房屋基建計劃、投資和產權,申請和使用房屋、水電及其他項目的基建維修資金;負責機關大院內的辦公用房和職工宿舍的建設、管理和分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制訂房改方案和實施細則。
五、對管轄範圍內的國有資產行使資產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職能,實施歸口管理。
六、負責機關大院的環境管理、園林綠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消防安全、計劃生育、文明樓院、人民武裝和人民防空工作。
七、負責縣委、縣政府綜合性大會及重大活動的總務工作。
八、對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的機關後勤改革進行業務指導,推進後勤服務社會化。
九、負責本單位的黨建工作和精神文明、職工隊伍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